各位大大麻煩幫忙解答我的疑惑!
小弟我在屏東有繼承一塊農地,後面親戚把土地賣了,現任地主跑來要求我們同意簽署他有通行權並要在我家地上鋪設柏油水泥設施。以前父輩因為與鄰地有土地糾紛有上調解委員會。調解內容為我家出兩米長一百米土地作為讓後方地主通行權,鄰地出三米所以共五米的農路。
現在問題來了,後方新地主說不必我們家簽同意書就可以私自鋪設水泥柏油排水溝擋土牆,並且說他已經有申請路權不必我們同意。以前有跟對方去鄉民代表那協商,但是沒有簽署任何同意書。他就是憑調解書令來做路。
我想問的是
1.假使他私自動工,毀壞我家圍籬我是否可以告他毀損罪?
2.如果我方土地被鋪設柏油,以後我要買賣的話就無法計算道路的部分是嗎?
3.這條是農路後方地主可以不經過我們同意簽名就可以申請路權嗎?
更新1
調解內容就是我方出兩米,鄰地出三米做為後方土地通行用就這樣而已。共五米農路。
現況後方地主依照我爸在世時所調解的內容,想要鋪設人工設施,然後延生上面那些問題。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的,也經過法院裁定。
更新2.
那條路調解委員會調解後,我家出兩米,鄰地出三米所以是兩塊農地。本來想答應那位地主的,但是卻不肯幫我家重新圍圍籬還有鐵柱,這樣我們就要自己花一筆錢圍起來!真的很生氣。
那位地主遇到我媽就嗆說已經不用我們同意了,他想做就做路,還說高興幫我家圍就圍,不爽就不圍,聽了令人火大。
另外我做在意的是假設真讓他鋪路並申請路權,爾後我要賣地的話會扣掉道路的部分嗎?最在意這件事,希望有人幫我解答
感激不盡!
更新3.附上調解書內容給各位看看

農路糾紛

現在那位地主就是憑這張調解書要來跟我們簽屬同意書!現在還嗆說已經不需要我們同意他就可以作還說已申請路權。

更新4.
當初我爸會上調解是因為兄弟們趁我爸工作不在偷偷將路部分都填在我家土地上!非常可惡,三萬元是被侵占三十年的補償金,我爸人真的太好說話了!只有拿三萬而已,也不是把地給賣了。結果有一天我那三叔的女兒跑來我吃罵我爸髒話什麼的說拿他們家三萬不要臉…真的是天地反了!後來也是去報案把人抓回來道歉,這什麼可惡親戚爛透,賣地給現任新地主的也是老三。
詳細情況應該看當初調解內容才有辦法評斷,提供調解內容後,後續應該有很多高人跳出來解答。就小弟個人淺見,提供你通行權不代表就有同意你鋪路,要建造相關設施除了地主同意也要主管機關核准,再說了人可以過就算通行了,不代表必須給車子過,但是調解內容要是有答應了某些條件,那當然案調解內容辦理,所以提供調解內容才有辦法判斷。
丟丟銅 wrote:
各位大大麻煩幫忙解答...(恕刪)

我朋友有一塊地,大門口剛好是別人的地,本來可以通行但他為了更方便,所以把他做成水泥路,現在對方不爽,把整個路挖掉不讓過,連通行都困難
對方連路都不讓走,最後把房子賣掉

所以沒有一定要給別人一個通行的路這款事情
地是你的,看他要跟你買畸零地還是要從其他地方開一條新路走

調解單位是誰?一定要無償給他們路走嗎?
我方出兩米,鄰地出三米做為後方土地通行用
調解書令 內有敘述可 鋪整道路嗎 ?
依照此字眼對方就輸了

這是重點 ... 有 出 "兩米" 鄰地 有 出 "三米"
上面沒說一定要鋪整甚麼道路 , 依照字面可通行就算道路
所以你穩贏的 ...
那地所有權還是你的 你有權力不許施工 他沒權力在你的土地上動工

丟丟銅 wrote:
各位大大麻煩幫忙解...(恕刪)


1.之前調解沒談到鋪設道路的話。可以拒絕。
2.他要鋪,請他到法院告你。法院說可以再讓它鋪。
3.把道路那一塊分割出來。
4.對方要不要付過路費,要看造成袋地原因。有些情況免費。有些要付費。
袋地通行權
雙方協商吧
完全不給過
上法院你會輸
不過該多大可等法院判
還有這不是無償的
對方要負租金
丟丟銅 wrote:
各位大大麻煩幫忙解答...(恕刪)
到底是幾塊地?

兩塊?


丟丟銅 wrote:
各位大大麻煩幫忙解...(恕刪)
袋地通行權


袋地通行權,規定在民法第787條:「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第一項)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第二項)」我國民法物權編首重於物的經濟上利用價值,因此對於不動產物權的使用收益,訂立了不少相關的強制規訂,以調和不動產物權人的權利義務。而袋地通行權也是基於物的經濟上利益,立法者所作的特殊規定。所謂的袋地,是指沒有公路通行的土地,而由於袋地沒有公路經過,無適當的道路經過,因此沒辦法像一般土地作經濟上的利用,減損了土地使用以及交易上的價值。而司法實務上對於袋地的認定,採取較為寬鬆的立場,以促進物的經濟上使用價值,依照最高法院53年度台上字地2996號判例認為,「民法第787條第1項所謂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其情形不以土地絕對不通公路為限,即土地雖非絕對不通公路,因其通行困難以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時,亦應許其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擴張袋地的解釋到「通行困難至不能通常使用」,即屬於袋地。
  對於袋地,民法第787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可以通行周圍地以到公路,這是立法者基於物之經濟利益所對於周圍地課予的義務,袋地所有人基於法律規定而為之。但是,若是因此造成周圍地的損害,周圍地的所有人可以向袋地所有人請求償金。並且,袋地通行權的行使,也必須在行使的必要範圍內,選擇對周圍地侵害最小的方式為之,以避免干擾或侵害周圍地所有權人行使其所有權。而有通行權的人,於必要時,也可在周圍地開設道路通行,但是必須支付償金(民法第788條)。袋地通行權是立法者在為了促進土地的經濟上價值,所作的調和,因此袋地旁邊的周圍地的所有權人,有忍受的義務,除非受到損害,否則並不能夠請求償金。
  然而,對於一些基於土地所有人的因素,例如基於讓與或是分割,所造成的袋地之情況,這時法律則限制袋地所有人的通行權,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並且對於該袋地通行權人,對於周圍地所受損害,是不需要支付償金的(民法第789條)。


"後方新地主說不必我們家簽同意書就可以私自鋪設水泥柏油排水溝擋土牆,並且說他已經有申請路權不必我們同意。以前有跟對方去鄉民代表那協商,但是沒有簽署任何同意書。他就是憑調解書令來做路。"

他跟哪個單位申請路權?沒有公有道路哪來的路權!?要求提文件。
農地上鋪設水泥柏油排水溝擋土牆,這些都要申請核准的,沒核准就是違建。未經地主允許一定是違法的!!
可以不給過~~~
土地是私有的,給他過是好心,不給過剛好而已。
已前農村社會大家協調容易,只要不互相妨礙基本上都好說,
限今社會就不講這個了!!
通常地主願意犧牲給個2米就很感謝了,所有的施工費受益方要全部負責,
畢竟一旦施工之後,要再改回私地使用就不容易了,

既然受益方那麼堅持、那麼有把握,那麼就圍起來吧!部給過就是不給過! 地籍圖一攤,照規定來。

1.私設道路需地主同意才能動工,不然包商不到收不到錢還要負責復原,得不償失!
2.買賣是看地籍圖+實際測量
3.可以不經「後方」地主同意就在「後方」申請修造道路嗎?
4.調解只是協調,可以請他重新申請調解...畢竟兩造當事人都不在了
你知道為什麼大部分的人對袋地敬而遠之嗎?
雖然有袋地通行權的相關規定,但要爭取到不是那麼容易的事,而且不是無償的,法條太攏長太囉嗦,你只需要知道兩件事:
1.除非你的土地是唯一的出入,否則你可以拒絕,跟你的鄰地戶踢皮球,直到袋地的地主用正確的態度來協商
2.如果真的被判要留路給他,要知道,通行權沒有規定他車可以進,你只需要留人可以通過的寬度給他就已經完成你的責任,也就是說,你大可跟鄰地一人只出50公分合計一米的寬度

你記得你現在要做的最重要的事,保護好你的土地,圍籬圍好,種滿樹苗什麼的,不種也可以,反正絕對不要讓他動工,他只要一破壞你的圍籬,你立刻報警,萬一真的柏油給你鋪下去,你立刻叫怪手來挖掉,並上法院告他破壞你的農田,要求他挖乾淨覆新的田土

還有,農地鋪水泥跟柏油都是違規使用,照規定,就算你真的要給他路走,也只可以鋪碎石頭,而且記得,給他一米就夠了
他只要工程車一來,你馬上報警就對了

到時候如果真的留路出來的話,所有權仍是你們的,賣的時侯仍是一起賣,而且不可以鋪柏油,他們要付租金,金額法院會判,但是如果你們的農地是都計內,割出來賣他們比較乾脆,畢竟那租金多少不是你說了算,而且地既然都被別人拿去用了,留著沒意義,但看對方那種樣子應該也不會願意花錢買,所以你就堅持只給50公分,除非他們要買,才割2米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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