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就是打臉跟把條文混淆部份解釋清楚的部分
1.不可抗力部分:
這是建商認為不可抗力部份之一
但是主管機關已經出來說了,不可抗力是指重大天災,如颱風.地震等
這部分其實只要拿出施工日誌就知道到底有沒有這麼多因為不可抗力停工了
從頭到尾就是不拿出施工日誌的正本或是影本出來佐證
建商認為不可抗力部份之二就是政府審核
自己打連續壁的時候就造成的鄰近公共設施損毀,到了快竣工了還不處理
直到被里長行文申訴,處理了好幾個月,然後推給城中城.里長等等
2.催告解約:
根據民法第254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
,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以我們這事件來做解釋就是.....建商違約的話,
消費者可以定相當期限要求建商履行合約,
建商不履行合約的話消費者可以解約
但是問題來了,建商把這條文反著使用,已經違約的建商
卻催告消費者要放棄求償,並限時間內寄回不合理的協議書,
不然建商要解約,不管消費者簽或不簽,
建商的這兩個舉動,一旦超過約定的交屋時間
兩個其實都有罰則可以來做開罰
原則上違約方無權解約,即使再寄個10封或是100封存證信函,
或是怎麼威脅說不簽協議書建商就要解約,建商依然無權解約
上了法院的話除了原有的延遲完工賠償要賠,
新的延遲交屋賠償會開始計算之外,
還可以請求對方支付這段期間在外租屋的房租
至於建商說我都要賠總房價15%並退還已繳金額當解約的誠意了
這個可以說一點誠意都沒有,因為建商所說的部份全部寫在合約內
然後這部分是沒有違約方可以主張的,違約方主張的話可以當耳邊風
3.完工日期
建商認為的完工日期,為圖片內藍色框部份
但是實際上完工日期的定義,合約內已經寫清楚了
如果兩個時間點差沒多久的話那還可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問題是合約內訂定的完工日期定義,
與建商認定的完工日期定義差了半年左右
在違約賠償的計算上就差了很多
各種打臉之後目前只能說我們消費者的態度非常差
跑去他們建設公司偷錄音錄影,還寫文並把影音po到網路上
如果今天建商違約後好好按著合約走,
消費者又何須有這種舉動,
受害者只能乖乖躲在棉被裡面啜泣嗎
與大部分住戶完全都沒有溝通過就直接2封存證信函
內容說消費者不簽署不合理協議書就要解約,這叫有誠意協商中?
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
這種處理態度叫消費者能夠接受嗎
至於這段時間常常聽到的兩個謬論,
1.房價漲那麼多了,就以拿到房子為先吧,違約賠償可以不用在意了
2.不管如何建商是有權力回收房子不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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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懶的再回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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