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內政部已經發了新聞稿了
內容對於黑心建商常常用來呼嚨消費者的部分
做了很明白的解釋,對於消費者來說更是多了層保障
內政部5/21對於預售屋糾紛之新聞稿
所以常常有人說建商是有權力收回去的,
或是建商都有說要賠房屋總價的15%了
這點雖然可以說對,不過是有但書的,
也就是消費者履行合約上有瑕疵
那如果消費者履行合約上沒有瑕疵,
建商就必須照著合約完工.賠償.交屋
違約方如果都是建商的話,
是沒有麼權利可以提出賠償15%總房價
賠償後把房子收回自己賣
一直以來我對於合約的解讀都是如此
內政部的新聞稿更是證明我是對的
那既然是對的,權益被損害了就是要勇敢站出來
更何況這個建商是先違約後違法
前言結束,再繼續來看故事吧
第三章 申請使用執照期間
根據建商的說法,是從110年10月15日就申請使用執照
但是到了111年4月6日才核發下來,將近半年的時間
我們住戶群組裡面的,也是有人在建設公司上班的
他們對於使用執照為何會申請這麼久實在感到不可思議
剛開始建商是說因為城中城大火叭啦叭啦,
之後再問就變成說只是小缺失,建管處來複驗一下就過了
接下來就是莫名其妙的陳情函,然後無下文,
最後到了4月6日終於使照審核通過
至於使用執照為何申請半年左右,為何我們會想去調查其中原因
起因是在二月時發生了件很好玩的事情,建商發給各住戶這種東西
當時消費者們一臉黑人白人黃種人問號通通來,
這東西到底是在說什麼鬼啦,
怎麼突然說在蓋水溝,
然後跟里長到底又有什麼關係
也因此沒有人想理他,拒絕簽這種鬼東西
不過也由於對方發這個怪東西,
我們就覺得一定有貓膩,
他也可能猜不到我們就直接去找里長了,
因為建商始終把我們當笨蛋
我們是收到存證信函之後拜訪的,
而且我們還在訪談中錄音了
跟里長對話的錄音檔如下
與里長訪談錄音檔
經過里長的敘述,謎底就解開了,根本就不是什麼城中城大火
早從110年7月接近下旬的時候,里長就行文在處理這件事情了
工務局的回函是110年7月27日
根據建築法第六十八條的內容
1 承造人在建築物施工中,不得損及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如必須損壞時,應先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並規 定施工期間之維護標準與責任,及損壞原因消失後之修復責任與期限,始得進行該部分工程。
2 前項損壞部分,應在損壞原因消失後即予修復。
從打連續壁到里長行文的時候都多久了,
施工造成的側溝下陷的部分就是不處理
然後每次都未達標準,就又要找工務局來勘驗
結果前面處理完了,後面還沒處理,
然後千錯萬錯都不是他們的錯
在那張說是協議書,但內容完全不像是協議書的協議書
裡面有說到"政府審核",不可歸咎於賣方......
你XX的自己的工程造成的公共設施毀壞,
裝死拍拍屁股想走人,直到被里長申訴才處理
然後每次都呼嚨一下就找相關單位來勘驗,
延遲嚴重變成要賠償全體消費者就直接開大絕
建商在調解會的時候把我們不簽署協議書的消費者
通通扣上投資客的帽子,
說我們交屋之後一定馬上把房子賣掉
現在房子價格這麼高,我們直接賺兩三百萬,
但......不好意思,我們賣要課重稅吼,
然後還要扣掉仲介的費用,
如此一來還剩下多少
怎麼不說你們聽到台積電要來的消息,
側溝修復故意慢慢來,就等著到時候放大絕賺更多
簽署協議書=>建商可以彌補修補側溝的工程款
不簽署協議書=>房子收回去賣就賺更多
但是不管如何,那麼多戶簽了
他們已經賺到不少了
至於里長,還有之後我走訪當初派員去勘驗的立法委員服務處
兩邊對於這家建商的評價只有.........可惡兩個字,還說了好幾次
那目前事件處理到這裡為止,如果有最新的狀況,我會繼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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