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HANCE wrote:
行政立法司法是三權分立
我知道市長是有司法權 但是只要指揮檢調 就會被說政治迫害
這怎麼跟我理解的三權分立不一樣,
我印象中:
市長是有行政權:具體的落實方式是對所屬部會首長(例如環保局局長、警察局局長等)的任命權。
議會有立法權:具體的落實方式是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訂定地方自治辦法及審查預算。
司法權:應該是司法院所屬法院的權限,對於檢察官起訴案件的審判權,應該跟市長沒什麼關係。
另外:或許有人會認為因為警察局長是市長任命的,所以警察不會去抓市長或所屬單位的貪瀆案件。
但依現行警察局的績效制度下,警察本來就不抓貪瀆案件,貪瀆案件主要由調查局或廉政署來偵辦並移送給地檢署。
而地檢署、廉政署、調查局都是法務部底下的中央單位,不歸市長管轄,所以沒聽說過有市長指揮檢調機關的。
BIGHANCE wrote:
條文是寫
市長屬於一級司法警察官
可以協助辦案
解釋上是這樣沒錯。
BIGHANCE wrote:
你想坐在辦公室裡 市長跟檢察官一起辦案 如果是同一陣營的
市長摸一下光頭 檢察官就知道要怎麼辦了
檢察官跟市長一直以來都不是同一個辦公室的,
應該說理論上檢察官的升遷與市長無關,檢察官不需要聽命於市長,
而且一般來說,若檢察官可以偵辦到市長層級的貪瀆案件並起訴判有罪的話,(會被認為辦案績效良好)
一般來說對檢察官日後升遷是很有幫助的,
所以實際上檢察官不會去考量市長想要做為案件偵辦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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