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目前建商有繼續處理嗎對我們這種小市民來說真的無能為力希望能得到圓滿的後續處理另外由於目前也是要購入預售屋可以請問需要加哪些條約才能防止這種事情發生呢對於此案件的疑問是否有人可以幫忙呢1.這種情形履約保證機制是否有用呢2.建商是用哪一條契約可以告買家呢3.基於下列預售屋的定型化契約買家都能夠主張不交屋或解除契約吧3-1.一直沒取得使用執照按照下列辦法不是也能夠處理建商嗎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開工,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3-2.就算通知交屋期限到了但是基於第十三條或是第十五條的第二點都能夠不交屋的對嗎第十三條 驗收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第一項有關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如契約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者,不適用之。第十五條 通知交屋期限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一)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二)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三)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四)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