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康居聲明:我們錯了嗎?

我還特別跑去那邊看了



如文中所述的話

人家跟你講了,你也一再口頭確認你可以決定
接待中心待了整天,要說你不清楚也講不過去
中籤了你大可放棄,不放棄還繳了訂金


格居不好,中籤放棄....中間放棄機會多得是,讓你下船你不下,一切下來很擺明了你就是要買
那怎麼看100%都是買方的問題,只收你訂金沒叫你買下來很合理啊

只收你訂金取消合約,是賣方損失吧



叫你出活動費用都也都合理啊,誰叫你來鬧呢(不過這邊指的其實就是訂金了)
履行合約本來就是買方的義務


飛在天上的大X wrote:
我還特別跑去那邊看了...(恕刪)


看起來是幫建商的發言,實際上大家都想誘害建商?

1
要消費者付銷售活動費用的理由而不退貨==>??萬,有看過百貨公司不退貨用這理由成功?
2.先收定金才可抽籤(也就是沒先給人看契約,只有空口白話=先收定再給契約)=>據說有案例可罰達300萬
3.再加上,收先訂金訂購預約單=>150萬(包裝=>要加重吧)。不過應該會和2.先收定金才可抽籤合併成一罰,罰個150~300萬


政府很缺錢,有建商自白也不錯。 收的那10萬元,到底是用什原因收?



其它的內容,如果以刑事方面思考…嗯。
這篇聲明,看上去就是 建商自白 ?想繳罰鍰就對了。







購屋預約單不平等 北縣:不准再收訂金

民眾看屋欲訂購時,常被要求簽下「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台北縣政府認為「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於法無據,要求台北縣建商和代銷公司不得再收「訂金」,否則可依消保法處6萬到150萬元罰款。

在各縣市存在已久的「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是在買方簽下預約單時,要先付「訂金」,在一定期限內再補上「定金」(簽約金),之後再簽房屋買賣契約,如果買方違約,訂金就會被全額沒收。

但台北縣法制局指出,「不動產交易定型化契約」已明訂30天審閱期,及買賣雙方簽約後,買方如果違約,賣方沒收定金不得超過50%;然而實際房屋買賣時,卻是買方要填預約單、付訂金、補定金再簽買賣契約,若買方未補定金或不想買了,訂金就被全部沒收。

建商通常依據這張「房屋訂購預約單」,認為買方「給付定金尚未簽約前反悔不買時,所繳之定金以視同違約全部為由,建商得拒絕返還。」、「買方於定金補足後五日內簽約,逾期則視同放棄論,所繳之定金,視同違約,全部沒收,絕無異議。」

然而這種「預約單」是建商自創,且刻意選用「訂金」以避開民法規定的「定金」,而「訂金」俗稱「小定」,在正式簽約時「小定」金額併入「大定」,對買方並不公平,也違反民法規定的「賣方若不履約,應加倍返還原收定金」。
開眼界 以後進去這建案問太多
該不會也要付員工薪水 員工上班很辛苦
活動搞成這樣也夠天才了
把建商搞黑了,建商怕事態擴大損失更多,就會乖乖還10萬。
這樣要回10萬,感覺跟勒索建商有一點像。

建議告上法院去解決,這樣要回10萬比較厚道。

k6573 wrote:
把建商搞黑了,建商...(恕刪)




這和建商搞黑沒關係吧。

罰鍰,是行政機關 對 建商的關係。 又不是對建商開罰,當事人就可以拿到十萬。

不過建商自認有這樣搞了,也不知在想什。想公然挑戰公權力的聲明?

越聲明越黑。



那10萬元 是 民事關係。是當事人和建商。就算建商被罰, 當事人也不一定拿的到十萬。
還是要上法院。是二碼子的事。 依這故事可能還會有刑事的發展,那又是另一個關係。


照合約走,不然由法官決定。
守法 守法 守法!
唉,建商為了10萬,名聲會搞臭掉的。何必呢?

menda wrote:
看了以上發文
讓我聯想到以前的新聞事件,男女雙方準備結婚,拍攝了婚紗,印了喜帖,也公開舉辦了喜宴,隔天應該要去戶政登記時男方反悔了,覺得自己心中其實還沒考慮好要結婚,是自己一時衝動了,所以很抱歉無法和女方結婚,並請女方將聘金歸還,而女方所有婚禮支出,男方也不願意負擔,可憐女方除了損失金錢還賠上自己名聲~短期內應該還有婚姻恐懼症吧!


呵呵,感覺比較像『比武招親』
正如楊康(買家)跟穆念慈(賣家)
楊康上台,人家告知打贏了就要娶
但最後,他打贏了…就…沒了
買個房也要耗費太多精神了
禾康原先也有考慮
先前好像在嘉義蓋了不少建設(至冠建設)
後續換名子的原因不知道有人清楚嗎?
或是能提供至冠建設相關討論一下參考參考
畢竟買房是大事!
簽約前都能反悔
簽下去想反悔
就要看建商願不願意
還有就是約簽下去表示你自願放棄審閱期
在審閱期反悔也無法主張契約無效
法律可沒規定審閱期簽約可反悔
sunnight123 wrote:
我記得我買遠雄文心匯...(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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