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在天上的大X wrote:
我還特別跑去那邊看了...(恕刪)
看起來是幫建商的發言,實際上大家都想誘害建商?
1
要消費者付銷售活動費用的理由而不退貨==>??萬,有看過百貨公司不退貨用這理由成功?
2.先收定金才可抽籤(也就是沒先給人看契約,只有空口白話=先收定再給契約)=>據說有案例可罰達300萬
3.再加上,收先訂金訂購預約單=>150萬(包裝=>要加重吧)。不過應該會和2.先收定金才可抽籤合併成一罰,罰個150~300萬
政府很缺錢,有建商自白也不錯。 收的那10萬元,到底是用什原因收?
其它的內容,如果以刑事方面思考…嗯。
這篇聲明,看上去就是 建商自白 ?想繳罰鍰就對了。
購屋預約單不平等 北縣:不准再收訂金
民眾看屋欲訂購時,常被要求簽下「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台北縣政府認為「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於法無據,要求台北縣建商和代銷公司不得再收「訂金」,否則可依消保法處6萬到150萬元罰款。
在各縣市存在已久的「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是在買方簽下預約單時,要先付「訂金」,在一定期限內再補上「定金」(簽約金),之後再簽房屋買賣契約,如果買方違約,訂金就會被全額沒收。
但台北縣法制局指出,「不動產交易定型化契約」已明訂30天審閱期,及買賣雙方簽約後,買方如果違約,賣方沒收定金不得超過50%;然而實際房屋買賣時,卻是買方要填預約單、付訂金、補定金再簽買賣契約,若買方未補定金或不想買了,訂金就被全部沒收。
建商通常依據這張「房屋訂購預約單」,認為買方「給付定金尚未簽約前反悔不買時,所繳之定金以視同違約全部為由,建商得拒絕返還。」、「買方於定金補足後五日內簽約,逾期則視同放棄論,所繳之定金,視同違約,全部沒收,絕無異議。」
然而這種「預約單」是建商自創,且刻意選用「訂金」以避開民法規定的「定金」,而「訂金」俗稱「小定」,在正式簽約時「小定」金額併入「大定」,對買方並不公平,也違反民法規定的「賣方若不履約,應加倍返還原收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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