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2日當天,公司舉辦了公開抽廣告戶的活動,吳先生在公司開始營業不久後隨即來到了接待中心,公司同事向吳先生說明了廣告戶的坪數、格局、建材與活動辦法及內容,吳先生表明了想參加,公司同事見他是一個人來,多次提醒他是否要回去與家人商量,或是告知家人你要抽廣告戶,因為如果抽中了是不能反悔的,違約的話10萬訂金是不能退還的,吳先生言明自己可以決定;就這樣吳先生在接待中心整整待了一個上午來瞭解產品內容,接近中午時公司同事請吳先生先離開去用餐並考慮清楚,下午3:45分活動開始前如要參加再來報名,而吳先生在離開一小時後就又回到公司並帶了10萬定金及簽了參加活動的同意書(上面亦載明了如抽中須配合簽約完成,未履行則定金不退還)之後依舊待在接待中心未曾離去;您幾乎花了一整天的時間在接待中心,為何還不清楚格局呢?當日下午3:45分,開始公開抽籤,所有的籤都是參加者自己填寫後,當著現場50幾位來賓面前投入抽箱內,抽籤人也是參加者中隨機選定的,這是一個公開並正式的活動,所以公司也請了律師來現場做見證。

9/23吳先生來到了接待中心,並表明家人反對,而自己也是一時衝動沒有想清楚,所以無法購買了。公司當下表達了可以試著幫您轉賣,這樣可以避免您的損失,而您拒絶了。

9/24 吳先生又來到了接待中心,並帶了一份切結書交予公司,內容說明了是個人因素所以無法購買。

公司想說明的是,因為這個活動,公司同事用了近一個月的時間來規劃籌備,先找設計公司設計海報→印刷廠制作6萬份→請派報公司人員發送海報→當日活動會場佈置→律師見證,以上的每一筆都是要費用的,公司實在無法接受您一句是自己太衝動了沒想清楚及家人反對,更何況您重頭到尾都沒提到是房子格局的原因(預售是可以客變的啊)。而我也在消保官面前問您,如果公司今天退您訂金,那整個活動的費用您可以負責嗎?您當下拒絶回答,並揚言要再投訴公平交易委員會,並PO至房屋討論網訴諸公評,要回自己的權益,那請問吳先生,公司的權益呢?如您在網路上的PO文,如果因為您的原因,造成公司損失,房屋未售出,您無話可說,公司在這邊可以很明確的跟您報告,的確因為您,此戶房屋目前沒有人購買;您還有話可說嗎?

請吳先生暫時放下您心中的怒氣,試著站在公司的立場理解我們,公司是真的付出了一定時間、精神、金錢成本,而最後變成了為您一個人辦了一場活動

我想我們每個人都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不是嗎?
 
                                               禾唐居 全體員工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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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解釋一下,這句話

"如果公司今天退您訂金,那整個活動的費用您可以負責嗎?"


確定這一句,沒法律責任?

為什"整個活動的費用要他負責?""



這道理如果說的通的話。

以後全台百貨公司周年慶…等,都可以不用退貨了。


我也想知道如果可以不用退,應該是 有什眉角 可以不用退。
該說很多做生意的都想知道如何可以不用退。

請解釋分享給大家。


另外,你這篇的說詞,說的好像 整個活動就是 專門 設計不特定人 用的。

你確定 , 律師看過你這篇發文說這樣說不會有問題?




就我個人瞭解,抽奬活動,一般都會抽備選人,奬品超過稅法上限時,亦需繳交稅金後,始得領奬,當中奬人未來領奬時,可由備選人遞補⋯⋯當然,如果走上司法途徑,貴公司的活動是否屬抽奬活動性質,由法官認定⋯⋯
第二類為拍賣活動,參與者均需繳交保證金,才具進場資格,結束未得標者,主辦單位均退回全額(或部份)保證金,法院拍賣會全額退,私人則不一,當然法院拍賣得標者,如未履約,則沒收其保證金,私人則依雙方約定而論⋯⋯

所以,你們的活動是屬於那一類?????有律師在場,只代表你們的活動有律師見證!!!!
當天有多達50位參與者,表示奬品非常火紅,中奬者不願履約,那就讓替補者遞升,有這麼難嗎???
hekang wrote:
9/22日當天,公司...(恕刪)
看了以上發文
讓我聯想到以前的新聞事件,男女雙方準備結婚,拍攝了婚紗,印了喜帖,也公開舉辦了喜宴,隔天應該要去戶政登記時男方反悔了,覺得自己心中其實還沒考慮好要結婚,是自己一時衝動了,所以很抱歉無法和女方結婚,並請女方將聘金歸還,而女方所有婚禮支出,男方也不願意負擔,可憐女方除了損失金錢還賠上自己名聲~短期內應該還有婚姻恐懼症吧!

哈哈哈 莫名覺得事件有異曲同工之妙,建商倒是跟新娘一樣倒楣,令人同情~

menda wrote:
看了以上發文讓我聯...(恕刪)



你這比喻差很大吧。那新聞 結婚 是專門為二個人而舉辨的。費用本來就是要分攤。喜宴 是 有因果關係的。

923檔期,是廣告活動吧,是在賣東西。如何解釋 因這先生 而產生 活動的廣告費用的果?

且為什麼是 先訂金才給合約看? 合約看了不滿意 還不能退訂?(萬一來個一百年後交屋?,這明顯的不公平,然後還不能退訂金)

而且房子到底是蓋好了,還是沒蓋好?過戶了?

這也差很大。



而且 這是 訂金 還是 定金 ?

定金是 履行合約的擔保
訂金的話 並不是擔保 。要沒收"訂金"的話,要有因果 ,不然是不當得利吧。
也不是約定說不能退就不能退。但要 舉證的應該是 因訂金而後產生的費用行為吧?


專門 設計不特定人?利用他人輕率、思考不周。

這樣的聲明不會越聲明趣黑?


另舉例一個例子來說。這喜宴 的例子不好。差太大了。
有戲

關注後續

1515151515

jerryho282 wrote:
就我個人瞭解,抽奬...(恕刪)



如果以這方向思考的話,


參加活動的同意書(上面亦載明了如抽中須配合簽約完成,未履行則定金不退還)=>




大家如何解讀這一句? 十萬的定金是履行的標的是配合簽約完成。

===>單務(和買賣房屋合約的內容無關,所以就算買賣合約內定了一堆不合理的內容,像二年後歸建商所有,也要配合簽約完成)
不簽的話,就是要沒收十萬?



而不是 購買房屋 要付錢 而 買方也要交付房屋 ,否則沒收定金。===>雙務


這應該可以上電視了。

也就是說,這公司的說詞是。 那十萬是 保證契約 單務的。

這說詞,應該檢方要主動調查了吧?


有人可以解釋一下,這聲明都底想說什。好像,自白?不會更黑?
沒收訂金,很合理的。
視合約如無物。

有紛爭就必定要是商人認錯,算是奧客的行徑。
我覺得這事情很簡單,請律師看合約有沒有瑕疵,如果沒有瑕疵,那就照著合約走,這次才10萬,換個教訓剛好而已,都幾歲的人了,在任何文件上簽名都應該慎重再慎重,傾家蕩產的例子也時有所聞,不是嗎?
hekang wrote:
9/22日當天,公司...(恕刪)


這件事建商如果站得住腳,就不用怕,沒收10萬訂金順便再告對方誹謗,因為事前都明確告知參加活動不能退訂了,事後才來盧,又在網路討拍。

如果站不住腳,就趕緊退訂大事化小吧,不然弄壞名聲也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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