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再度至縣長信箱留言:
謝謝您回覆案件編號
20210602000077,如附件檔案。
回覆文中提及,依建築法第70條「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不相符者,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先予敘明。

故,請問,此案是尚未申請使用執照;
還是已送申請使用執照,但經貴府要求修改,建商尚未提出申請複查呢?

於6/9收到上述的留言內容回覆:
親愛的縣民 您好:

您申辦的縣長信箱案件,案號為:20210606000022,案件已結案,回覆內容如下:
您好,有關台端反應事項,本府回覆如下:
有關台端反應事項,已於前次答覆本案領有(107)(雲)營建字第01151~1160號建造執照,先予敘明。經查此案已送府申請使用執照,惟該案並未依建築法第70、71條規定檢附文件,故本案尚無法領取使用執照。
敬祝
健康愉快
雲林縣政府建設處
scsa0730
準住戶 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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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群組加一 謝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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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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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群組+1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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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群組加一 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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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ueh
住戶群組+1
我也是準住戶 想加入群組
請問大家有組line的群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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