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詢問住家蓋在農地上二十年左右
近期才知道法規有的規定農地蓋房違反
好像十幾年立法 在不知情情況下會被開罰嗎

因為有打算在住家後面蓋鐵皮屋當車庫和工作室
住家後有水溝需建橋樑必須跟水利會申請
但蓋車庫做工作室 怕被檢舉要先瞭解
想知道是否可以申請的過 需要找哪些辦理

謝謝🙏各位的意見
文章關鍵字
照你粗略的描述, 找誰申請都不會過, 只能違建, 然後有人檢舉101年以後的新違建用中央經費即報即拆, 不要到時候連20年老違建兜受波及

N124234 wrote:
想詢問住家蓋在農地...(恕刪)
農地只能蓋農舍,但有一定面積才能蓋多大農舍,這些條件您要先估狗一下資料喔,避免後續被檢舉違建問題。
借版主文章問一下

農地可否申請改建地呢?
還是需要等政府規劃?

謝謝
現行法規如果位於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內的農牧用地,幾無可能,除非符合
(一)國防或防止災害之所需用地。
(二)經行政院核定之計畫或公共建設之所需用地。
(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得辦理徵收事業之所需用地。
(四)政府機關興辦之公共建設設施或提供公眾使用設施之所需用地。
(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設立之公益性福利設施或再生能源設施。
(六)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為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
(七)供公眾通行且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公立公墓更新計畫之所需用地。
(八)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輔導之產、製、儲、銷及休閒等農業相關設施之所需用地。

一般農業區的農牧用地可依法申請變更使用,要依法製作申請書件通過各主管機關審查後方可變更農牧用地為建地。

如果是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容許規定為都市計畫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但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二及第三十條所規定者,不在此限。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業用地或農場。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業用地,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業用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業用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四、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項目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擅自變更使用;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休閒農業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自然保育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使用。但經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在此限。
  第一項農業用地內之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及自然保育設施,其建蔽率應一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其餘作業瑣碎細節可洽都市計畫技師或都市計畫計師執業之工程顧問公司,不要再問錯專業(代書跟建築師),不清楚各專業人員的職掌工作,上網查考選會就清楚國家賦予專業技術人員的負責範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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