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目前在看契約審閱,其中有一條寫
‘’買方同意於訂定住戶管理規約時,應列入本條各項約定專用範圍及權屬,以保障各區分所有權人間之權益,並同意日後不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變更使用方式,且日後出售予第三人時,應將上述約定內容告知第三人並同受本約定‘’~~~下方須簽字蓋章
請問這條有符合法規嗎?不是未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都算是草約?是不是簽了這個,就代表同意?還是可等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把它取消掉這樣
再麻煩瞭解的人回答 謝謝
合雄阿奕 wrote:
請問目前在看契約審閱...(恕刪)
這應該沒有違反法規,而且蠻正常的一般預售屋契約都會有這一條
最常見的例子就是特殊戶型的露台大多是共有部分拿來約定專用給特定戶別
搜尋分管契約、約定專用就蠻多文章分析了
https://news.591.com.tw/news/7809
個人是覺得這蠻公平的也沒違反相關法規
假設您多花錢買露臺戶 然後在開區權會大部分沒露台的說要取消露台約定專用供大家使用
這反而不公平吧
關於住商混,住家及商辦持分(公設%數比不同)有分別的公設使用 這個問題
公設的部分涉及共有部分如何訂定 在民法799條有規定
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基本上就看買的房子專有部分有多大去決定你持分多少共有部分
但因規劃設計問題,如果有其他約定就依照買家和建商的約定
常見就是數棟的社區。有些大坪數少戶 小坪數多戶 梯間走道大小不同就會影響各自公設比
還有臨路店面不一定要持分梯間
基本上先約定好就是避免後續發生問題,才不會有廣告不實的問題,只要約定沒有違法就有效
假設業務說這露台你可以用,但其實沒有把露台在規約約定專用,反而會廣告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