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第一次買房,想詢問關於房屋買賣問題.請問簽訂斡旋金後,是不是要買方根賣方雙方同意價格後,才能簽所謂的斡旋金轉訂金的部份?我遇到的狀況是,當我簽訂斡旋金後,價格還沒與屋主談定,由於當日覺得價格談不成想離開,最後仲介拿出"買賣訂金收據" 希望我出最後一個價格,再離開.請問這樣的程序是對的嗎?如果有人能了解相關買屋過程資訊,再麻煩解答了~謝謝.
那你出價了嗎?簽訂斡旋金後,若屋主不答應時。則斡旋金契約會在契約成立時間期過後自動消失(一般約兩天)。所以可以不用理會仲介,除非仲介或屋主開的新價,你也接受。否則你需等待契約期消失,及仲介在這段期間無法讓屋主以契約中的價格成交。
1.內政部已有制式的"要約書",而"斡旋金"是仲介公司自己想出來的,所以要"表現買房誠意"不需要拿錢。2.簽"要約書"或是有付"斡旋金",簽的是買方願意付的總價,賣方若不願意,期限過後,此約及無效。3.若經雙方同意接受的價格後,再簽正式合約。***我的朋友之前看的房子超過千萬,也遇過不好的仲介要他拿個10萬"表現買屋誠意"給屋主,但遇到好的仲介,讓他覺得能夠接受議價之後的價格。好的仲介會有成交的客戶會回頭再找他買賣房屋,但不老實的仲介連這一筆都有可能作不成交易...........***所以自己要多做功課,也要慎選仲介,畢竟交易的是幾百萬、千萬的大事,一定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