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我們住戶的個資就這樣被偷了...

原來...管委會保管住戶的個資及社區文件是可以隨便給離職總幹事私自複製,住戶要調個紀錄卻不行,說是非保管文件?
依照民事訴訟法只要是以訴訟為目的,是沒有竊取個資的問題,問題是住戶要調資料提起訴訟,管委會不給調,離職總幹事就可以?
看來住戶要跟管委會搞好關係是吧?先來做個紀錄吧 後續慢慢整理

1. 管委會自己搞自肥不用繳交管理費,可領取出席費用,誤餐費用等
管委會先自己決定委員不用繳交管理費,可領取出席費用,誤餐費用等。
之後有人反對才交由區權會決定,委員也需要繳交,才回復繳交管理費,
出席費用照領。區權會出席住戶也可以領出席費。

2. 管委會中有委員出缺時,委員遞補時需要住戶簽名連署過半,才可同意遞補。
發生有冒用住戶簽名,及空白連署單,卻得以遞補委員。
3. 住戶發現冒用簽名後,多次申訴後,管委會相應不理。
4. 住戶申請調閱資料,管委會不給調閱。
5. 住戶陳情至縣市政府管理機關
6. 住戶至地方法院提告管委會
7. 住戶抗議而未繳管理費
8. 管委會對住戶提起支付命令,查封房屋。
...(持續整理中)

x. 住戶資料及社區文件被離職總幹事私自複製
x. 離職總幹事聲稱身心俱疲對住戶提告民事訴訟損害賠償
x. 住戶申請查閱紀錄,管委會不給調閱。
x. 住戶陳情至縣市政府管理機關
x. 縣市政府管理機關回文要求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給予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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