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契約已經明確寫定:
第十五條 通知交屋期限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第十九條 貸款撥付
買賣契約如訂有交屋保留款者,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之海砂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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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如果有交屋款的金額規定時,作為消費者必須在除了不能居住的重大瑕疵之外,在交屋所有權轉移後,你都不能阻止建商跟你的銀行索討貸款,講明了你只能用交屋款的金額來做小瑕疵索討。

至於什麼東西會在還沒做好時就會辦理交屋? 「二次施工」
也就是二次施工程度越多的建案,可能違反使用執照的第二施工如外推、改消防等這類的施工,才會在你覺得還沒完成時就要繳付貸款金額這樣的感受。
也就是你購買的建案越多二次施工,你就越有東西還沒完成就可以播貸款的情況。
所以契約才會規定5%的交屋款項,保留你的權利。不多也不少,但足夠讓建商考慮考慮交屋要不要好好處理了。
但若強調交屋款要有5%的話,可能另一個層面就是你貸款金額可能頂多75%。

會這麼規定一來也是政府要保護建商不被消費者惡劣停支付貸款的現象影響,畢竟行政院訂立的契約不單純只是保護消費者。
abtivy wrote:
很不合理的還有一條
...(恕刪)

利息這一塊的確不符合政府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
一句話 不開心真的不要買
不然就是說服建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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