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台上的收成 wrote:
麻煩您頭腦清醒時再回文好嗎?
1000坪的基地,蓋 4000 vs. 9600 坪建築樓板面積,區域的負擔差多少? ...(恕刪)
所謂負擔是指相關基礎建設的負擔吧?
容積如果是工商業或住宅使用,就會和基礎建設負擔(道路,停車,水電等等)成正比沒錯。
但若蓋的是停車場,那是基礎建設,目的是在疏解基礎建設的壓力,不能用容積率去看負擔。
重點在把停車場用地變成停商複合使用,就有停商比例的問題。
做為商業使用的部份, 也會有停車位的需求,假設需求是500個停車位,那停車場部份只有600個停車位。
那麼規劃為停車場的用地變成只剩100個車位功能。這應才是問題所在。
蓋停車場沒什麼賺頭,要BOT停車場,商人就要附加商場才會玩。最後都會名為停車場,其實是商場,附屬的停車場變成只是滿足商場的需求。
我想退休 wrote:
本計畫屬促參法所定之重大公共建設。本計畫至少應設置小汽車停車位數400位(不含多目標使用應附設之法定停車空間),符合投資設置200個以上停車位之立體式停車場之重大公共建設標準。
也就是除停車場400個車位外,附設的商場依其所需的車位,也須再加上去
假設商場需200個車位,那最後就是400+200=600
也就是說在BOT400個沒停滿的情況下,商場人多時,超過商場200個車位時,BOT就能減輕該區域的負擔
那個停車場空地本來就可以停將近400輛汽車,BOT完還是提供400個。那市府提供了土地給商人蓋商場,獲得了什麼?
所謂商場法定停車空間,都不是尖峰時間計算的,在尖峰時段,商場停車都會外部化,都需要額外的公共停車空間因應。
這也是為什麼都市計劃都要規劃公共停車空間的原因。換句話說,BOT商場所需的停車位除本身法定空間支應外,還會溢到所謂的400個主業停車場的。也就是說BOT的結果,可以疏解光埔停車壓力的停車空間反而變少。這和我在26樓說的狀況基本上並沒有什麼不同。
還是那一句話,公共停車場根本不應該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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