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潭百年大鎮 事實 真相 房價

張得標 wrote:
照上面樓上的說法.
一個200戶的社區.
200戶的1/5..=40
因此.社區只要5個人.
就能開會表決.就能選舉了..
是嗎..?

不是,可能更寬鬆.....有可能3個人就開成了區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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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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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不是很合理,但現行法令就是如此,若規定太嚴......有可能一直開不了區分會!

開區大..歸開區大..
選舉..是民主精神的展現.
投票..就是一人一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
提到委員的選舉.
選舉.就是一人一票.小學生都知道.因此.條文就不必寫明應該如何去投票.
這就好像如果公司規定上班要準時並且要打卡.
就不必再規定你要如何到公司.是走路.還是搭車.是用右腳先踏出門.還是用左腳先.
打卡時.是用右手.還是用左手.
因此.
投票選舉..就是一人一票.
如果一人可以投50票..那就不用選舉.
因為.這個選舉就是不具任何意義.
並且.已經是一個違法的選舉.
連這樣的道理.都還要貼文解說..?

第29條: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
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
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
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
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我再說一次.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或是用委託書代為出席.
法令上是可以的.

但是.法令沒有規定可已用收取的委託書來選舉委員.
出席區大與選舉委員根本是兩碼子事.
請問.委員任期內.辭職.是否要辦補選..?
因此.大型社區經常要辦補選..
請問.補選委員.可以灌票嗎..?

一個住戶大量的收取委託書來換選票.
再將大量選票灌給自己或特定人等.
其目的就是綁樁.藉以掌控管委會.
這樣的行為..合法嗎..?

yeng131 wrote:
所以是住戶自己放棄出席區權大會的權利,自願將委託書交出給某些人去代為行使投票的權利?
如果真的想改變現狀,那這些住戶為何還會將委託書交給某些人,這才是值得討論的地方,
不然委託書本來就可以在區權大會時委託被委託人去行使投票表決的權利啊!


這才是正確的,
我自己的社區如果看不下去,

要嗎,我自己挺身而出參加選舉,進入管委會,
其實很容易,想參加的人少之又少,
真的很想當選就用力的做好事前的準備,
委託書當然是合理的,
上市公司不也是公開徵求委託書?


要嗎,管委會開會,
我就出席旁聽,
住戶也可以在委員發表完後發言.
這我做了好幾次了,
每次都有效果,
當然要先準備好如何說與事後如何執行與確認.

如果大家不滿意,
又不參加,
又隨意交出委託書,
這還可以怪誰?當然就是怪自己.
每一個人都有發言的權利.
每一個人對於是非對錯.也有不同的標準.
每一個人對於道德良知.更有不同的看法.
網路發言.旁觀的人很多.
若是想把不合理的事.說成合理.
那也是每一個人的自由.
因此.公理自在人心.
每一個人心中自有一把尺.
法律.對於選舉.更有明確的規定.
不要再說什麼以委託書選舉是合法的.

網路發言.大家都在看.
很多的留言.看法都相不同.認知也不一樣.

對於我這個主題.若是不認同.就不要看.
我..就是要告訴大家..
在社區.少數人收取大量委託書.拿來灌票選舉委員.
是不合法的行為.
若是有人不贊同.認為這是可以的.
認為灌票是合法的.是公平正義的.
那麼.這是你自己的認知..如此而已.

因為在這裡開的主題討論.
致使某人口出惡言.
我們業已對某人提出刑事告訴.
不希望再節外生枝.
希望我們開的這個討論內容到此為止.
以免因為認知不同.而產生誤解.
特此聲明.謝謝大家對於這個主題的支持與討論.
感恩.~
像我的社區
不到300戶
就有很多問題
可見戶數多
錢也多
問題當然也跟得多
有問題的管委會真的是蠻可怕的,
立委沒有立法建立一種機制去管理管委會時,
那戶數很多的大型社區,真的很容易出事。
人生就該好好的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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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了14年,兩年前搬離。印象中除了有一屆主委被抗議外,其他都還好。只是在社區,常常聽到告來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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