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住戶們在網路上呈現社區現況、管委會公告內容及管委會所簽契約內容會讓管委會及部分人士感到不適,想辦法改善才是正途。住戶們在版上和提案單提出的所有問題,請管委會仔細閱讀,儘快解決!!
828會議蒐集到的社區情報(4)
上回說到人員配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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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管理報價單:
總幹事1名(上班時間12:00-21:00,月休6天、國定假日),費用:46000元整
秘書1名(上班時間09:00-18:00,月休6天、國定假日),費用:38000元整
清潔人員2名(上班時間11:00-19:00,月休6天),費用32000元*2人=64000元整
總計:148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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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委砍掉社區秘書但卻不願意重新簽訂契約的理由,答案在這裡:



這是主委向建商要求建造的”警衛亭”,就在車道旁邊,可清楚見到厚厚的牆被打了一個大洞,這符合連”住戶冷氣洗洞” 都容不下的本社區管委會的做事風格嗎?又這樣不會破壞主結構嗎?沒有違反建築法嗎??(違建問題茲事體大,恐涉及多層面…)
本社區管委會嚴禁住戶一切打牆行為(詳如會議紀錄),但卻要求建商打主結構??如此雙重標準管委會公信力何在?
為什麼住戶反應的公設管委一再拖延不做(版友說的”飯店式空氣門”呢?會議記錄上根本沒有這一項目,管委會從一開始就沒有打算做吧?),有違建疑慮的警衛室工程反而優先施作??管委會違法亂紀以包裹式表決將重大違法工程混在建商回饋住戶工程清單內,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非但未逐條說明,甚至半帶威脅的表示:社區新增工程中的每項經費,均由管委會與建商詳細討論所獲結論,並非某項刪除不做就將該筆費用挪用其他工程,如果住戶認為不做,屆時將把該筆經費抽回。(詳如會議紀錄)
本社區主委為何對物管及保全人員如此厚愛,為了他們不惜以身試法,將社區外牆打洞,為他們蓋個不太實用的警衛室,為什麼?無法理解?主委要不要說明一下。住戶洗個小小的洞,口誅筆伐會影響大樓結構,那麼大的洞真正影響結構,又影響美觀讓房價下跌,怎麼粉絲團無人發聲,太奇怪了,是什麼團體?好奇!好奇!
這個”警衛亭(警衛室?)”完工後,本社區雇用的24小時保全勢必要移到這裡,連帶要將全套的保全設備(攝影機監控設備、機電設備等等)全部重新配線、轉移到這裡,要花多少錢?建商會幫我們出嗎?還是管委會又要找住戶提款了?還是管委會根本沒想到社區安全問題?
另外,管委會擬定的「停車場管理辦法」中,諸多不合理之規定,皆係刻意增加管理人員作業、降低效率和增加實際執行困難的方式,例如 :
1. 要求住戶「登記車號」再由管理人員巡邏核對停車場中停放車輛之「車號」,而非辨識停車證後放行之源頭管控,係刻意以低效率管理增加人力需求。物管業務龐雜,保全以住戶安全優先,服務人都不夠,還要每天盯車牌,意義何在?
2. 限制每一車位只能有一張停車證,增加補換發作業人力需求,且補換發停車證一張收費200元,為遠超過停車證製作成本之暴利,住戶又成提款機了?
3. 住戶車輛異動須變更登記、住戶使用臨時車輛需更換臨時停車證,而不得使用原發停車證等,增加管理及行政作業人力需求,本社區只請了一位物管,管委會當他有三頭六臂嗎?。
對了,不知道這個警衛室裡面有沒有冷氣!! 大廳空蕩蕩住戶不願逗留,為節省冷氣費,僅在住戶出現頻率較高時段開冷氣,將可節省經費,只要住戶同意就可做,管委為何不會幫我們自己看緊荷包?為什麼?財務報表顯示,六月份大公電支出五萬零六百四十四元、七月份大公電支出五萬六千一百三十五元,不知道其中有多少是被物管保全吹冷氣吹掉的呢?其他社區物管及警衛是否可以開冷氣皆需由住戶大會同意,本社區異常慷慨大方之奇事又添一樁!
保全移到後門,那社區大門怎麼辦?一個總幹事一天上班8小時,他下班了或休假時誰來做門禁管制訪客登記收信收包裹處理社區大小管理事務?還是管委會已經準備好用”人手不夠”的理由,加碼、加聘人員?這樣一來,理所當然砍掉的秘書會回鍋啦,契約當然就不需要重簽囉~目前所知總幹事是已對主委輸誠故得個瑕不掩瑜美譽,倘本社區一切如主委所願,進用人員一手掌控,社區事物他一人說了算,那住戶只要稍有不從,物管保全全是他的人脈,前述種種惡質服務將不斷發生!各位住戶,這是你要的居住品質嗎?子曰:鄉愿,德之賊也!今天不站出來,明天站不出來!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未經住戶大會同意此分契約是無效的(甚至未經管委會會議決議,本社區7名管理委員同意簽約和不同意簽約的各有幾位?請管委會提出表決記錄),又同為住戶,暫時保留法律追訴權先善意提醒,IP查到放在心中是一回事,查到以後還公布查詢結果,以此亂槍打鳥方式甚而揚言「我們社區有電信高手目前掌握幾組你們一家子的帳號及IP位址」等行為言論,有涉及恐嚇、誹謗、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及個資法問題,粉絲團也不需恐嚇住戶要提告,真理愈辯愈明,邪不勝正,歡迎提告。
下篇將繼續談論契約服務內容,待續。
物管保全利用職務之便,特意挑選住戶家中只有老弱婦儒在時,刻意避開電梯監視器,從逃生梯開鎖進入梯廳徘徊,並在梯廳不知道大聲呼喊什麼,恐怖至極!!!
家人受到驚嚇趕忙打電話呼救,住戶急忙趕回來,向物管詢問,為何住戶一再要求要事先聯絡、不要突然出現驚嚇住戶,物管卻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現這樣行為?總幹事竟表示:「此為例行性巡檢,因為要去太多戶無法配合聯絡」然而物管離開住戶樓層後數分鐘,人就出現在大廳!!不是說要去每一戶巡檢嗎?有可能那麼快嗎?怎麼一下子就巡檢完了?被騷擾樓層是中間樓層,物管巡檢是敷衍了事還是刻意找特定住戶碴、刻意騷擾特定住戶?不言自明!
既然是例行性,就表示是事先安排好的行程,怎麼可能無法配合事先告知?既然是例行性,物管保全的排班行程應該都有完整記錄公告,管委會故意搞突擊檢查,把住戶當罪犯嗎?連警察都沒有這種權力,本社區物管保全竟然連人權都可以侵犯!!! 各位住戶,這種大樓管理能住得安心嗎??帶頭鬧事的主委適任嗎?這樣的物管不會影響房價嗎?
住戶要求總幹事近期有管委會議務必通知住戶,總幹事答覆為:「與管委會打官司的住戶禁止參加管委會會議」,運作正常的社區,每次管委會開會前都會公告周知,讓住戶自由參與,本社區管委會倒行逆施,開會還不敢讓住戶參加為什麼!?此等離譜言行顯示本社區管委會法律常識不足,特此在網路搜尋法律的基本概念分享給管委及總幹事。
首先,管委會開會目的皆為討論社區共同事務,事涉全體住戶利益,所以是公開的,只要是利害關係人都有權利參加(訴訟關係更是重要利害關係人,為法律明文所保障),管委會無權拒絕或禁止住戶參與,更無權禁止住戶於會議中發言及提供相關資料影本。
第二,法律明文規定保障,社區為全體住戶共同所擁有,非屬於少數個人所能操控,甚而以不法手段恐怖全體住戶,無論社區內有什麼矛盾,大家坐下來面對面談最直接有效,住戶有誠心溝通,管委會何需躲躲藏藏不敢面對,以網路攻擊召集粉絲團霸凌住戶?
第三、被如此告知的住戶與「管委會」之間根本沒有訴訟關係,總幹事轉達之言論使住戶感到相當錯愕,究竟是何人在道聽塗說、散布謠言?
現代國家的人民必須要知法、守法,拉丁法諺有一句話說:「人民不可因為不知法律而免於受罰。」意思是說一旦違反了法律,不論違反者知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都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知法不但是健全國民的先決條件,也是人民應承擔的公民責任。 法律的內容就是告訴我們可以做什麼事,不可以做什麼事,因此可以說法律在本質上其實就是一種社會生活規範,然法律和其他社會生活規範有所不同,在於法律有強制力,違反的人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包含了人民應做或不應做的行為(法律要件,或稱構成要件)以及相對應的後果(違反法律的人應受的處罰)兩部分,構成要件部分必須有明確的事實、證據,並且有法律條文明確規定者,始能成立,因此,是不是有違法,並非口頭上隨便說說,必須要經由檢調、司法單位的判斷,若隨意提告,也必須承擔誣告的責任; 換言之,若一個人行得正、做得直,自不必天天擔心被告、被檢舉!
俗諺:「平生不做虧心事,夜半敲門心不驚。」一個成天害怕被告的管委會,如何讓住戶信任?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有人、事、時、地、物證據檢舉或提告,相關單位或機關才會受理,倘管委會依規約處理社區事務,誰檢舉得了?又若做人處事潔身自愛,沒有觸法行為,誰又奈何得了?
要提出檢舉必須有所憑據,主管機關才會受理,而一旦主管機關做出處理,即表示被檢舉人有違法事實存在,本社區管委會收到主管機關公函仍嚴辭狡辯,實為目無法紀之行為!!其狡辯之詞包含:(詳如社區電梯內公告)
1. 法定不得拒絕住戶調閱文件,本社區管委竟然自訂內規要由主委、監察委員「簽核同意」,住戶一再反應此係違法行為,主管機關亦函文糾正,主委仍堅持執行渠濫權違法作風,主委為何不敢面對住戶,卻勇於挑戰國家律法,實在是無言,主委無視法規那住戶能怎麼辦?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明眼人都看得出主委繼續倒行逆施的結果,為何當事人看不懂?無言哪!
2. 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投票表決之當選人以外的住戶擔任管理委員,還辯稱「本社區規約並無明文規定配偶、直系親屬不得受託執行委員職務」,規約明定只有管理委員可以接受其他管理委員的委託代行職權,管委會無視規約還硬凹!假設公司員工無法繼續工作或請假期間,可以找父、母、妻子代班嗎?? 難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投票投假的,委員隨便愛換誰就換誰??獲得住戶選票當選的管理委員可以如此不負責任,職位可以私相受授以維血統純正嗎?無言啊!
本社區管委會現況為主委一人獨大,由會議記錄可知,副主委開會時常請假甚少露面(甚至連財務報表都不簽名)、監察委員幾乎無發言紀錄,其他委員發言也不被重視,只能接受主委委派工作,主委知道管委會是由7名委員組成嗎?管委會決議要由7名委員以多數表決來決定,不是主委一人說了算!懂得什麼是民主嗎?不懂可以上網查,也可以去請教主管機關!誠心奉勸管委會要依法、依規約行事,勿一錯再錯,傷害社區全體住戶權益。


不是才剛剛例行巡檢過嗎?怎麼又發生這種事情?!

仔細一看發生地點

哇!竟然是在天子腳下發生!是B棟耶!!B棟!!


被主委高度評價”瑕不掩瑜”如同一塊美玉的物管、深受主委信任大力提攜的陳總幹事,你這樣對得起主委嗎?!


逃生梯!那麼重要的安全設施…..唉…主委沒有住社區真的連自己家園都沒辦法保護好啊…

再透露一個小秘密,那個不知依據什麼的”例行巡檢”,其實是為了突擊檢查住戶梯廳的行動!!把住戶當罪犯,主委不把住戶提案列入議題,刻意製造糢糊空間可以下令物管隨時騷擾住戶,請問主委還要剝奪住戶多少權力,方便你上下其手?既然是管委會成員,擔任是項職務時,就當有所覺悟,管委是受住戶監督的,住戶有權合理質疑管委會,管委會不能以權力傲慢不對住戶說明他的所做所為。
梯廳雖屬於公設,但並非屬於大廳、中庭一般的”公共場所”,而是給該樓同層所有住戶共同使用的小公設,由住戶共同僱用的物管,是沒有權力隨意進入的!! 住戶大會上住戶共同決議實施樓層門禁管制,就是表達隱私被尊重的需求,主委不當一回事,甚至要求物管利用職務之便,以例行巡檢為名,總幹事還甚至不敢搭乘電梯避免留下影像,由反鎖安全門以”鑰匙”打開進入梯廳!!完全無視住戶人權!!無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對一個社區而言,由全體住戶共同決議的事項是絕對的,凌駕於管委會決議之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明訂管理委員會之職務第一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第48條亦明訂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將可處罰鍰、限期改善,並可連續處罰!!
梯廳的細部管理規則,必須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請問主委何時再開住戶大會?不開什麼事都不能做!管委會運作到底還要停擺多久?!不是推卸給‘’被住戶檢舉‘’就可以免責的,再次重申我們不需要嬰兒管委,只要知法、守法,就可以轉大人。勉勵!勉勵!
Ps. 感謝提供照片的匿名者! 最近本討論區有一些新朋友的加入,建議新朋友們可從第50頁討論開始看,謝謝大家的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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