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gps71118 wrote:
https://www(恕刪)
問題都在合約這一段:
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104年12月23日之前開工,自正式開工日起算1230個日曆天(107年11月8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
實際開工日期104年12月8日,1230個日曆天 24+366+365+365+110(31+28+31+20),完工日應是108年4月20日
而使用執照領照日期108年4月12日
感覺上沒問題
但癥結就在括弧那個(107年11月8日)
部分住戶認為逾期提告
尚志發現誤植後提出補償(房價1%+送2台分離式冷氣+減免當年管理費+免費驗屋)
每戶補償幾十萬,和解的入住
但堅持提告的覺得勝訴可拿15%違約金幾百萬,拚了
最後法官判提告敗訴
回到現在此刻,和解的入住莊園後覺得很滿意
關閉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