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上的先進大大,小弟家中長輩去年才多買了一間房想說做點小投資,今年一月租給一位年輕人,從一開始租金押金都有些狀況,但家中長輩由於抱持著相信對方的基礎下,一開始還是租了。
但從這個月開始,房客不繳租金,水電、管理費也都不繳,原本說甚至跟長輩說要借押金一萬塊去繳新租屋的押金。
原本說要四月底搬,但現在卻變成說不搬了⋯⋯請問我們還有什麼辦法呢?
我們是個社區,有磁扣管制,說了請他搬,會消磁,他也說不怕⋯⋯⋯
真是糟糕啊唉
通常這類問題比較繁瑣,大致上可以分為兩個步驟:
一、先依法終止租約關係,讓房客變成無權占有。
1.欠繳時,通知繳房租的動作(電話、簡訊、存證信函),一併作催告動作及未來走法律途徑的證據準備。
2.扣除押金作抵償之後,又額外欠租達兩個月,就達到法定可以請求返還房屋的條件(民法440條),用存證信函作告知終止租約。
二、再請求公權力幫你要回房屋。
1.若當初簽訂租約時有做公證程序,有約定任一方違約時他方得逕付強制執行之條款,即可拿租賃契約到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請求返還租賃物,由法院陪同點交房屋。
2.如果當初租約沒有公證,則對房客提起返還租賃物的民事訴訟,一併請求房客返還逾期未繳的租金。如果房客有破壞房屋或家具的情形,可同時向房客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侵權損害的部份比較難舉證,若有出租前屋內照片,可比對返還房屋後的屋內狀況。
3.判決勝訴,拿確定判決書到民事執行處請求法院代為強制執行,點交房屋。
一、提早終止租約
本契約於租約期限屆滿前,出租人□得□不得;承租人□得□不得終止租約。
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於□一個月前□ 個月前通知。
請看看原來這一條怎麼填寫??如果寫不得提早終止租約,還有以下規定:
二、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金額,並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三)承租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相當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四)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而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使用。
(五)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三項勾選不同意之約定,擅自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予他人。
(六)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經出租人限期催告修繕而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七)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進行室內裝修。
(八)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室內裝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九)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室內裝修,損害原有建築之結構安全。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一)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二)依前項第二款至第九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以上三十日規定期限完成後,就可直接使用租賃新法以下規定:
三、租賃住宅之返還
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雙方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續。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所謂相當期限催告,並沒有一定要去法院公告之類,書面通知一周後也可。屆時視為已完成點交,可於確定房客不在家時,會同公正第三人進入就留置物品拍照封存通知對方領取,並主動換鎖哦~~
有關以上返還之詳細執行細節,可打電話至房屋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房地糾紛調解委員會諮詢。
要當房東又不想繳稅,出事了也不想承擔風險,還要怪臺灣法律、公權力不保障。
其實我覺得台灣人的法治觀念真的要改改。
我們家如果有多的房子要出租,
我是一定會堅持要公證的。
http://www.notary2.com.tw/I-tenant.htm
timliu5358 wrote:
真到霉碰到這種租...(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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