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issijr wrote:
噗! 還在吵誰要...(恕刪)
法律前不要打迷糊仗....
今天你說副都心那有違規使用的事務所也是相同標準,你可以去檢舉,檢舉之後,相關單位自然會去了解,違法自然會告發,但是如果“目前”,“立即”要這些違規使用的事務所提無罪證明,那是一點意義都沒有的,因為即使你是法官,也要有人告發,你是檢察官,也只能告發,但是有沒有罪還是要靠法官...
這樣講你了解了嗎? 違規使用,我不知道有沒有,但是違規使用的認定,並非你我說了算,你一樣可以去舉發,違法使用的認定,還是交由權責機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