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 Happy ending

(文林苑) 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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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 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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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服王耀德先生的勇氣,放下爭議,走向回家的路。

自拆組合屋 王耀德:不平等抗爭的唯一選擇

2014年03月14日14:07 蘋果電子報

文林苑都更案中,被強拆屋的王家人之一王耀德,今上午帶隊拆除組合屋,他隨後發布聲明指,強調拆除組合屋令人傷心,但事件已惡化到無法承受,因此必須果斷下此決定。他強調,自己不願打腫臉充胖子,不顧一切的放任戰線延長,一力擔下所有難以承受的傷害,最終走向不歸路,他做不來。

擁有2/3組合屋土地所有權的王耀德,在聲明中指,過年前法院一審裁定,組合屋的存在為無權占有,他認為王家已完全處於劣勢,等著被打贏官司的原告(樂揚建設)提出天價般的損害賠償,在此危急存亡時,仍有人主張抗爭,加上都更受害者聯盟持續運作的慘痛代價,將完全由他和父親王廣樹承擔;這焦土作戰的代價,他直呼「極度不平等」。

聲明表示,2月底反擔保金借款目標雖達陣,他心中恐慌卻到了最高點,「一群人未經我同意,擅自幫我向另一群人借一筆我可能要花上20年才能償還的款項,將這筆錢存進法院,然後以不負任何責任的保證,好像法院是他們開的、法官是他們管的姿態昭告天下,這筆反擔保金一定會返還?」

王耀德說,他很抱歉,因為他沒辦法為了提供都更盟抗爭空間,而樂意背債上千萬、甚至上億,今天若他沉默未來只有三條路,一是像乞丐一樣向社會募款賠給建商,二是向建商跪地求饒放一條生路,最後是走投無路投河自殺。

自文林苑遭強拆以來,王耀德說,有人為了反抗現行制度而來,有人替弱勢發聲,有人為公平正義而來,也有人挺王家,這些他都看在眼裡,他會記得每一顆願意幫助弱勢的善心。

他表示,家族人員幾乎都願意退一步海闊天空,唯獨他老爸獨排眾議,只為了提供在王家被強拆時、給予全力援助的都更盟足夠的抗爭空間,不能對不起那些援助過他們的人,對這點他是相當佩服。 遺憾的是,戰況的嚴重惡化和不平等的抗爭代價,讓他再也無法沉默以對,衡量所有狀況後,拆除組合屋變成他唯一的選擇。(陳思豪/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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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王耀德先生早在2012年,就有心和36戶共尋求解決方案。 至於為何無法提早和解,王耀德先生也已經很無奈的向社會表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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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募集到1756萬元反擔保金,2筆神秘捐款 950萬 + 500萬共佔募款八成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40221/349002/擋二度強拆%E3%80%80文林苑王家借到1756萬元



其實在發動募捐後,早就有人承諾會全額支援這一千七百多萬,

聯盟也知道目前的社會氛圍已經沒有足夠的支持者募到足夠的款項,募款能達標是靠「大筆捐款」

聯盟發動小額捐款,只是他們凝聚「公民社會的力量」的手段,

就像文林苑爭議早就有解法只是抗爭者不願面對解決,


摘錄自王家詹順貴律師在FB和網友對答
詹順貴 :Robert Wang 你認為王家一定提不出1756萬元反擔保金,組合屋拆定了.如果我告訴你,當我們2/5決定發起全民借款運動後,2/10即有善心人士承諾可以全額提供,但我們為了凝聚公民社會力量,仍然決定先以小額借款為主,如今也已借足1756萬元,你會訝異失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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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的爭議,就是(畸零地+袋地)和鄰地的爭議,建築法規和都更法規爲保障畸零地主的權益,

鄰地都更或改建時,只有2種做法:
1. 畸零地+袋地加入鄰地都更或合建。
2. 讓畸零地+袋地有獨立建築的能力後退出都更或合建。(把王家的土地深度擴大到15米,築一條寬3.5米的連外道路到王家土地,這些都需要協調大量的鄰地切給王家,法規也有這個「畸零地協調」的機制)

文林苑更新案協商小組評估報告 的解決方案也是如此,只要王家土地維持畸零地狀況,不管有沒有都更,王家無法改建,鄰地也因為排除畸零地的都更或合建就違法,王家和鄰居房屋老舊無法改建。

除非修改建築法規和都更法規保護畸零地的部分,否則目前抗爭要求的畸零地退出都更+畸零地直接蓋屋子根本就是「畸零地卡都更的」玉石俱毀狀況。(參考台中潘家的例子)

當初王家不願面對這個問題到都更案通過後才反對錯過協調時機。

都更受害者聯盟知道狀況,王家的2個建築相關科系的碩士也知道,


只是,他們要求社會支持一個「焦土抗爭」,卻不是面對問題解決問題,

目前,王家人同意加入都更的人已經獲得較好的條件,

繼續抗爭的王家人就算抗爭失敗,也是加入都更得到幾千萬的房產和幾百萬的搬遷補助,

號召抗爭的的都更受者聯盟成為社運重量級大喀,聯盟的FB粉絲由幾百增到2萬多,

抗爭的學生上媒體,得到政治舞台,

文林苑抗爭成為社運號召抗爭的「招牌」,


相對的,抗爭這幾年,同意戶已經有7位老人到死前都無法回家........

我終於了解,什麼叫做「空轉」,什麼叫做「內耗」,台灣會逐漸落後,不復四小龍的榮景不是沒有原因。


<以下在聯盟FB討論的網友貼文,已被聯盟刪除,只留下聯盟的答覆>

如何解決問題,聯盟早知道解法




<附圖說明截圖自維基百科文林苑都市更新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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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
為什麼王家的屋子被拆了這麼久,市府,建商和王家,無法就畸零地重建達成共識。


依照建築法規,王家的土地是不能申請建照的畸零地 :
1. 王家801土地,3面被鄰地包圍,一面在捷運6米禁建區,深度不足15米,沒有鄰3.5米寬的道路(沒有建築線)。
2. 王家803土地,被鄰地包圍,深度不足15米,沒有鄰3.5米寬的道路(沒有建築線)。


王家加入都更,畸零地解套變成價值近億元的5房5車位。






無法改建的畸零地加入都更變成5房5車位 Vs 繼續當畸零地卡住都更。
除非讓王家的畸零地變成不是畸零地,否則排除畸零地,讓畸零地失去和鄰地合併改建的機會,都更案就違法,形成畸零地卡都更的現象(畸零地退出都更+原地重建的方案推演,說明在本頁第四樓)



以都更論
台北市議員林晉章研究室新聞稿(101.4.10)
http://www.ilovetaipei.com.tw/in-the-news/yioo/wen-lin-yuan-an-shi-fu-bian-hu-zheng-ce-neng-li-bu-zu
林晉章議員直指市府辯護政策能力不足。他指出王家在整個都更案中即便提出異議,也於法(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4條)不能被剔除,因為王家兩戶土地面積只有164平方公尺,也無臨接馬路,王家連最小建築單元面積都不足,所以無法單獨建築,因此一定要合併都更,或者把現有同意都更的住戶劃出300多平方公尺歸到王家土地面積上,但此點,同意都更住戶絕對不會同意,因此王家也只能選擇合併都更。


(102.4.10) 台北市議員梁文傑質詢郝市長,張金鶚副市長,王家土地沒有建築線,如何合法原地重建?
張副市長回答:我們是想用專業的方法,各種可能性,告訴他為什麼不可能的一個理由要講清楚。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C_BT1Y30AA




說明:
建築線: 基地與已經依法公布的都市計劃道路間的境界線,或是依法有指定退讓之現有巷道邊界線。

註解1:
2012/02/10 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的新聞稿, (一) 關於同宗基地是否可排除士林王家之可行性疑慮,可透過王家簽署切結書,同意未來無法自成都市更新單元獲得解套,請北市府與實施者做慎重考量。 (聯盟建議市府讓王家簽切結書,以後不能蓋屋子自己負責)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6429
自由電子報 -2012/03/23 王廣樹先生出具切結書,無法改建自行負責。(參考左邊圖片)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mar/23/today-taipei4.htm

2012-02-17營建署澄清抗爭住戶切結排除於更新單元外之結論尚非屬實




註解2:
建築法指定建築線的的目的是為了讓發生災難時,可以有緊急救難的通路,是為了保障多數人權利的法規。
為什麼都更法裡面強迫要求都更需處理袋地或畸零地,因為在都更完成後,袋地和畸零地本身無法自行興建,也無法改建,這樣會造成持有者巨大的損失。
法律在規定時是為了保護像王家這樣的持有者,
如果今天都更可以把畸零地劃出去,到時候畸零地地主會不會再利用這條法規回來要求國賠就很難說了。




參考:
>法院判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67號判)
http://issuu.com/harukicast/docs/name7103c4?mode=window&backgroundColor#222222
王家803、801地號土地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線 (王家土地無建築線,無法獨立申請建築)


>台北市政府新聞稿,發稿單位:台北市都市更新處 日期:民國101年4月9日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22032317&ctNode=12856&mp=118011
不同意戶所有之土地為陽明段1小段801、80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其平均深度不足15公尺,不符第一種商業區法定平均深度之規定,非與鄰地合併補足或整理后不得建築。此外,其基地所臨接面前道路寬度均不足3.5公尺,亦不符「台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申請指定建築線之規定,故無法單獨申請建築。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第一種商業區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九條要求深度15米,後院3米空地,遮蔽率55%。
http://www.cto.moea.gov.tw/one/Factor/degree_1/45.htm

>台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建築基地鄰3.5米寬道路。
http://163.29.36.23/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1.jsp?LawID=P06I3018-19890828&RealID=13-11-3011

>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第五條 依照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其臨接建築線寬度不得小於四.八公尺。
第 七 條 說明如果如果畸零地的鄰地沒有留下畸零地可以合併建築的土地,不可建築。
畸零地非與相鄰之唯一土地合併,無法建築使用時,該相鄰之土地,除有第十二條之情形外,應依第八條規定辦理,並經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留出合併使用所必須之土地始得建築。但留出后所余之土地形成畸零地時,應全部合併使用。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showmaster01.jsp?LawID=P06I1004-19950228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規定6米捷運禁建區。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K0120007

>變更北淡鐵路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計劃案
王家801的土地位於捷運的禁建區內,王家所稱:《變更北淡鐵路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計劃案》就不適用, 王家的801地會因為安全理由不可能申請建築線,因為法條的全文是 「陸、其他」「一、變更后交通用地外兩側其他使用分區之建築線得以其鄰接之交通用地境界線指定之,惟于申請建築執照時,應經捷運工程主管機關之審核,以維捷運系統之安全。」王家的懶人包略去條文的下半截紅字部分.
http://163.29.37.171/content/opensregtxt-pdf.asp?name=P078010.pdf

>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第十四條法規為保護畸零地,此規定限制王家的鄰地不可以丟下王家都更使王家土地失去和鄰地一起合併申請蓋屋子的機會而成荒地。
台北市都更法規第十四條 規定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660700&ctNode=12899&mp=118011



>所有權及使用權或管理權歸屬等疑義。
更新處表示,有關組合屋之爭議,因涉及更新範圍內所有權及使用權或管理權歸屬等疑義,經市府函請內政部釋示,內政部于101年7月2日函復工地組合屋事涉建築施工管理範疇,且市府于101年3月28日依法執行代為拆遷后,同時也解除不同意戶的佔有並將土地交付予樂揚建設管理。
另本案不同意戶從98年7月起,陸續針對本府,向法院提出撤銷之行政救濟程序,皆經法院駁回在案。
(台北市政府新聞稿,台北市都市更新處,102年3月14日)
http://www.planning.taipei.gov.tw/pages/detail.aspx?Node=38&Page=6433&Index=3

>法務部函復內政部內容略以:依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對其所有物之所有權能,如有法令限制自因而有所限縮(101年9月7日)。



>釋憲結果:大法官709號解釋,並未受理文林苑案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代為拆遷條文之釋憲申請.
法官未受理:王家提第36條代為拆遷條文之釋憲申請,及第22條第3項都市更新事業計劃之擬定變更所有權人得撤銷同意之規定。
合憲:王家提第22條第1項都市更新事業計劃之擬定,變更應取得同意之所有權人及總樓地板面積之比例。
違憲:(由土城的都更案,反對被排除都更範圍而釋憲)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
(市府新聞稿 發稿單位:台北市都市更新處 102年4月27日)
大法官釋憲,釋字第 709 號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劃審核案】




>協商平台破局2013.06.20
為了處理文林苑都更案爭議,北市副市長張金鶚組成第三協商平台,與王家、36同意戶和樂揚建設經過81天、11次的協商後,因王家堅持原地重建,不同意其他折衷方案,協商小組認為於法不合,也有違情理,協商宣告破局。

對於文林苑的後續處理,張金鶚上午指出,應重新啟動司法程序,使文林苑案得以儘快落幕,組合屋的爭議,應依司法辦理。此外,建議樂揚建設補償長期等待的36同意戶,包括提供租金補貼,直至完工交屋進住,還有三節慰問金以及完工後室內客製化的設計。
文林苑都更案 協商81天宣告破局 | 財經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文林苑協商經驗的未來期許 2013-06-21 【文林苑協商小組】
經過十幾次的會議討論後,六人一致共識地提出認為最適且可行的方案,亦即已公布的協商小組評估報告內容中所提的方案七:「維持原計畫+優先以實施者更新後所分配的位置提供王家交換+增設紀念文林苑事件之公共藝術+設置都市更新公益協商基金」....最後,本小組所提供之方案僅獲得卅六個同意戶與實施者之同意,未獲得王家同意,導致全案仍未獲得共識。
中國時報 文林苑協商經驗的未來期許 2013-06-21【文林苑協商小組】
下載文林苑更新案協商小組記者會簡報

>王家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 文林苑案核准部分動工
中廣 林麗玉 2013年07月16日 12:35
北市府昨天(十五號)收到最高行政法院七月五號的判決,針對王家所提的再審上訴,王家再度遭駁回,副市長張金鶚今天(十六號)表示,文林苑爭議經過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文林苑案是符合法令,建管處十五號也先核准了實施者樂揚,先進行文林苑都更的部分動工。 (林麗玉報導)
建至於王家組合屋的佔用訴訟,士林地方法院已經召開準備庭,一個月內,士林地方法院就會進行測量勘驗,後續如果法院判決王家組合屋佔用工地,會由實施者樂揚執行強拆,不需要由公權力執行拆除工作.



>北市府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102年12月12日
文林苑更新案代拆處分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市府努力周延所有的程序 再次獲得法院的肯認
http://www.planning.taipei.gov.tw/pages/detail.aspx?Node=38&Page=7201&Index=3&Item=11

今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文林苑更新案,王家對市府執行代拆行政處分提起訴訟一案,判決原告(王家)之訴駁回。目前王家針對市府共提起11件相關訴願訴訟,10件市府皆已勝訴(1件尚在審理中)。
市府表示,對於今日法院之判決表示尊重,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也已於今日發布新聞稿,肯認市府依法執行代拆。有關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案的代為拆除作業,係因更新案核定實施後,因有不同意戶提出反對意見且不願自行拆除或搬遷,故實施者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於99年1月25日向本府申請代為拆除,自實施者申請至本府拆除期間長達2年多,本市都市更新處期間合計舉辦5次公辦協調會(高於法定次數),期協助不同意戶與實施者達成共識,因協調不成,市府遂考量本案95%同意都市更新住戶的權益及法令規定,並經內政部函告及法院判決確認後,衡諸法、理、情等相關情事,依中央法規及法院判決於101年3月1日核准實施者代為拆除申請,並於101年3月28日執行代拆作業。
當日全案的建築皆已拆除完畢,但引發社會高度關注與爭議,社會各界亦透過民主多元的對話提出相關建言,且文林苑住戶始終無法達成共識,導致代為拆除後仍遲遲無法動工。本案因王家拒絕搬遷致使更新案未能依計畫期程完工,本府依法執行代為拆除作業後,有關王家更新後應分配權利、拆遷期間人員與物品等權利之保障,於本府執行拆遷作業前,均已要求實施者妥予安排處理。另針對本案同意戶更新期間之安置,市府亦請實施者承諾,持續給予租金補貼,以及適時關懷並提供生活協助。
市府進一步表示,為打破僵局,市府在代為拆除作業後到現在,透過各種模式進行輔導同意戶、不同意戶與實施者三方超過二十次,仍有少數不同意戶未達成共識,市府為求全案圓滿解決,張金鶚副市長於今年(102)4月1日成立協商小組,透過協商平台釐清全案爭點並提出可行的方案,雖至今尚未獲得不同意戶的認可,但市府仍不放棄任何可能達成共識的機會。
對於文林苑更新案的後續,目前本府都市發展局已於102年7月15日核准實施者申報放樣勘驗,目前無爭議處之連續壁部分已先行施工完成,其餘部分之工進則需另案提出申請。另有關工地現場仍有組合屋佔據導致無法持續動工之現狀,因涉及更新範圍內所有權及使用權或管理權歸屬等疑義,經中央釋示係屬工地管理範疇,且市府於101年3月28日依法執行代為拆遷後,同時也解除不同意戶的占有並將土地交付予實施者管理,針對組合屋爭議,現由實施者提起訴訟程序中,目前尚未有判決結果,組合屋之爭議仍將等待司法判決結果。

核定處分行政訴訟 代拆處分行政訴訟 刑事訴訟
提告

爭點

1. 公聽會通知程序.
2. 鄰地協調程序.
3. 更新單元劃定範圍.
4. 是否臨接建築線及消防通道等.
5. 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

1. 未依中央輔導會議釐清更新案周邊計畫道路未開闢,影響公共安全.
2. 市府執行拆除,嚴重侵害其居住自由及財產權利
不同意戶聲援群眾向市長、處長、副處長及士林分局前分局長提起毀損、傷害、妨礙自由及強制罪之告訴
辦理情形
1. 訴願駁回
98/10/27 內政部訴願會決定:訴願無理由。
2.上訴駁回
99/05/26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3.上訴駁回
100/07/04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原告之訴駁回。
4.再審駁回
102/02/27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再審駁回。
5.再審上訴駁回
102/07/05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再審上訴駁回。
6.第二次再審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部分,709號解釋為由)102/07/05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駁回。
7.第二次再審審理中
(高等行政法院部分,709號解釋為由)102/07/05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部分,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法院刻正審理中。
1.聲請停止執行駁回
101/03/15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聲請停止執行駁回。

2.訴願駁回
101/05/22內政部訴願會決定:訴願不受理。

3.上訴駁回
102/12/12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1.不起訴處分
102/12/04
臺北士林地檢署偵查終結:不起訴處分。

文章關鍵字

Erichuangtw1980 wrote:
文林苑為什麼王家的屋...(恕刪)


不管怎看

都是悲劇.........
├愛像是什麼┼只能用人生百態去看待┤

葡萄不一樣 wrote:
不管怎看
都是悲劇.....


不管怎看~~

都是雙輸~~
畸零地退出都更的方法,原地重建的討論

法律規定,都更不可以使鄰地無法建築,
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 規定實施更新之地區,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但是王家土地是無法建築的畸零地+袋地 :
1. 退出都更的郭元益糕餅博物館及廟宇等(名稱:有應公廟)均位於建築線上而得自行改建。
2. 上訴人 (王家)所有上開803、801地號土地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線,無法改建。
------參考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

王家土地,無法單獨申請建築,非與鄰地合併補足或整理後不得建築
(參考臺北市政府新聞稿_101.4.9 和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1. 801地三面被鄰地 包圍,一面在捷運禁建區內,803地全被鄰地包圍,沒有聯外道路。 (是袋地)
2. 土地平均深度不足15公尺,不符第一種商業區法定平均深度之規定。(是畸零地)
參考臺北市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規則 第29條)
3. 沒有臨接路寬度3.5公尺的道路,不符「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申請指定建築線之規定。



文林苑都更案要排除王家2塊土地,2塊土地必須擺脫畸零地和袋地狀況。
1. 801地和803地要取得連外道路和建築線,得一直買土地買到後街,並且擴大面積到500平方公尺,就是買下778,779地和802地和其他部分鄰地,成為整個獨立更新單元。(圖一)
2. 依照目前都更處處理都更爭議記錄,退出的單位只要符合自行改建的資格,不一定面積達要到都更更新單元面積500平方公尺才可劃出。王家801地,803地 和802地,778地,一起劃出成一個符合建築法規可改建的單元。(圖二)

這些選項,使王家和退出的鄰地失去文林苑都更1坪換3坪的機會,並須負擔額外買地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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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5 月29 日文林苑協商小組第8 次會議

蔡志揚律師:我們瞭解各位是希望原地重建,現在要突破的問題點就是,你們面前一定要有建築線,建築線不是隨便指定就可以,當然你們說本來是有建築線,可是問題是當初在都市計畫變更的時候,這部分被徵收交通用地,原本房子的建築線就不存在。當然依照都市計畫是可以還有指定的方法,但是問題要指定的話,還是要符合法令的規定,法令的規定就是建築線在你前面要有一條路,讓基地可以出入,且路的寬度一定要夠。所以變成說你們其實要想辦法協調換地,這邊才會有一個3.5米的道路出來,而且還不只前面要有道路,後面你們深度也是不夠的,平均深度要15公尺。所以第一個你們前面要有道路,後面還要協調不管是797、798 或799 地號,至少要協調他們要割一塊給你,這麼大一塊,而且可能還要往後退,因為前面路權還要取得,現在這條路有一部分是國有財產署的土地,而且已經納入更新範圍,這目前還不知道怎麼取得,所以問題點是在這裡。第一個你們沒有辦法靠自己去原地重建,一定要別人割土地給你,再來就是深度不夠,所以這一塊可能要再更大一些,對於36 戶的影響真的非常大。

註:蔡志揚律師為原王家的訴訟律師,專於都更案法律。

下載文林苑更新案協商小組評估報告(102.06.20公布).pdf , 含以下的方案規劃

文林苑更新案協商小組評估報告



以下摘錄協商平台規劃的方案關於原地重建的部分內容:

王家不參與更新 - 原地重建
依王家所提訴求,在原更新案範圍劃出王家土地,變更更新單元之範圍,重行更新案設計及程序,使王家得原地重建,此方案可另外發展出三個子方案,包含方案 2-1 原地重建、方案 2-2 靠攏角地原地重建、以及方案 2-3 僅劃出 803 地號原地重建。
另依王家訴求,須透過調整原更新案建築量體興建位置,使王家土地面前留設基地內通路達 3.5 公尺,方得原地重建。

1. 方案 2-1:原地重建
本方案為將王家持有之 801 及 803 地號土地劃出更新單元範圍並原地重建。


2. 方案 2-2:靠攏角地重建
將王家土地靠攏角地並劃出原更新案,重新建築設計並重行都市更新程序,使王家得原地重建。


3. 方案 2-3:僅劃出 803 地號重建
僅將 803 地號劃出原更新案,重新建築設計並重行都市更新程序,使 803 地號原地重建。




王家參與更新 - 分幢建築物設計
1. 方案 3-1:靠攏角地重建方案
依王家訴求,可考慮在建築配置上將其土地合併於角地單獨重建,其餘同意戶則另設計一幢建築。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二十八條 商業區內建築物之鄰幢間隔或同一幢建築物相對部分(如天井部分)之距離,不得小於該建築物平均高度之○.二倍,並不得小於三公尺。但其鄰幢間隔或距離已達五公尺者,得免再增加。

2. 方案 3-2:僅配置 803 地號建築:
依王家訴求,在建築配置上將 803 地號單獨建築供其分配,其餘同意戶則另設計一幢建築。
王家背後還有軍師在
現在王家和軍師兩邊都騎虎難下
社會成本要全民負擔...
就是一起死啊~~~~誰也別贏!
我王家蓋不了~你建商也別想蓋~
就這樣啊!
我認同版大說的~依法看法~要不然家中的2位高材生奈A想不出辦法呢?用建築法規看他就算她不蓋起來~他家門前的地主只要砌一到水泥牆他們就無路可走了~沒道理反對吧~他現在只是用拖來延長時間而已~先討論他家是否合法吧?
Erichuangtw1980 wrote:
不加入都更,不談都更,只論重建,要空出防火巷的3米空地,要空出捷運的禁建區內土地,法規的遮蔽率55% 要空出45%的空地,要買地擴大面積達到15米的深度,要買地產生3.5米的道路去來產生建築線,不夠蓋屋子的空間,總不能蓋回違建吧....(恕刪)

嗯!!!
不談文林苑只談法規...既然如此早該處理為何談"文"色變,
而且"復原"跟"新建"似乎是不同的...不懂蓋回違建之理,
我是贊成王家加入都更...但人家不願意,這....民主與共產的差異點。

chu5955 wrote:
嗯!!!不談文林苑只...(恕刪)


民主社會 即便人家想當空地想當菜園

你都得尊重他



因為文林苑爭議已經落幕,為了讓當事人回复平靜的生活,就讓一切爭議『隨風而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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