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有主觀上毀謗的犯意
二要客觀上有毀謗他人之行為
也就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回文以為發言者是房屋仲介
並說不要怕人批評指教
這應該無涉對於該發言者名譽之損害
縱使回文者誤以為該發文之人其工作為房仲業者
亦僅屬於猜測錯誤
發文者雖非房仲
但是回文者認為房仲從業人員要不要怕人批評指教
這也是社會大眾與通念上對於一個正常的房仲所期望應能之表現
以此要被認定這樣的言論是毀損他人名譽
這樣的內容讓我想起了一句周星馳的電影台詞
請問大人如果公堂上做個假設不知犯了大清的那條律令嗎
八府巡案....呃沒有
但如果說某某有如黑心的不良房仲坑矇拐騙...就可能有成罪的空間
小弟僅就個人淺薄之法律常識分享
如有不足尚請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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