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年來甲山林城上城教我的事


twokujin wrote:
法院還給趙先生一個公...(恕刪)


請問這個延遲交屋

在本來契約內是寫工作天還是有明白的規定出年月日

如果建商是以工作天則是否要算六日呢?

有判例可依循嗎?

甲山林又敗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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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105,基簡,865
【裁判日期】 1070312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裁判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簡字第865號
原   告 ○○
被   告 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
訴訟代理人 張○○律師
      陳○○律師
複代理人  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八日起,其
中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新
臺幣壹仟柒佰零陸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
陸佰陸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看樣子 甲山林 無時無刻想賺錢 所以建設的內不能有多好 我是不太相信

從這種手法就知道 老闆是怎樣心態 大家睜大點喔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3&t=5474048&p=1#pb
參考看看,品質真的有待考驗
我們來看所謂的買賣交易

很好笑 台灣有一個不正常現象 訂立合約都是以雙方認同的金額 付款條件 違約等達成共治而共同簽屬

台灣消費者很不利就是 沒幾個消費者堅持本身立場

以我在工程界20年 幾乎都是甲方所開立的合約 都是不對等的 永遠壓榨乙方 丙方 永遠都是勞動者得利最少 但是要承受很多不平等條約

買賣房子更是 照理說出錢是老大 偏偏建商都是仗著消費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態來看待 吃定消費者

台灣法律是為懂法律而設立 好像也不是沒有道理 像這件事情就可以知道建商持著甚麼心態做事情就知道了

都已經工程延宕 應該姿態放低 跟消費者達成共識 以少賠為贏去跟買方討論

卻是大聲相向 這是買賣行為最可恥的 真的不要相信表面貌似忠良的人 他可能就是傷害你最深的人

冰淇淋賣十年 wrote:
建商都是仗著消費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態來看待 吃定消費者

冰淇淋賣十年 wrote:
都已經工程延宕 應該姿態放低 跟消費者達成共識 以少賠為贏去跟買方討論
卻是大聲相向 這是買賣行為最可恥的


您說的很正確。
一審判決如下:

被告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何仕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何仕俊應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通知原告進行「甲山林城上城」社區○○區編號第○○棟第○樓房屋交屋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柒佰零伍元。

被告應於原告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元之同時,同時將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號○樓房屋及坐落基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並一併將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號○樓房屋連同地下五層編號第○○○號停車位交付原告。
樓主加油, 只是甲山林不知道還會不會上訴 ?
###### 更新 2019/5/14 ######

更新後續:

1. 建商有上訴。
2. 不過,因為不交屋所衍生的違約金係按日累計至「交屋日」止,而且沒有上限;建商為了止血,已先行交屋給我。
3. 關於房子的品質……我再想想看要不要公布。

Murphy2075 wrote:
3. 關於房子的品質……我再想想看要不要公布。


你寫這樣意思就是房屋品質很爛啊 賣啥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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