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okujin wrote:
法院還給趙先生一個公...(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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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105,建,10
【裁判日期】 1070201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裁判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建字第10號
原 告 呂○○
呂○○
沈○○
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律師
被 告 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
訴訟代理人 陳○○律師
張○○○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律師
複 代理人 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呂○○、呂○○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捌佰零參元
;給付原告沈○○新臺幣陸拾壹萬壹仟伍佰伍拾捌元;給付原告
沈○○新臺幣陸拾萬零參佰捌拾捌元,及均自民國一○五年六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呂○○、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元;原告沈
○○以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元;原告沈○○以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元
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分
別以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捌佰零參元為原告呂○○、呂○○;以
新臺幣陸拾壹萬壹仟伍佰伍拾捌元為原告沈○○;以新臺幣陸拾
萬零參佰捌拾捌元為原告沈○○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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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6,重訴,945
【裁判日期】 1070213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945號
原 告 陳○○
訴訟代理人 侯○○律師
被 告 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
訴訟代理人 陳○○律師
張○○○律師
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壹拾捌萬貳仟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佰
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萬
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貳佰玖拾參萬貳仟元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佰壹拾捌萬貳仟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裁判日期】 1070315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裁判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 告 張○○
訴訟代理人 李○
被 告 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
訴訟代理人 張○○○律師
陳○○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參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通知原告進行「甲山
林城上城」社區DOWN TOWN區編號第E01棟第五樓房屋、MID TOWN
區編號第G06棟第十二樓房屋交屋之日止,按日各給付原告新臺
幣壹仟捌佰參拾伍元、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伍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元供擔保後,得為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參仟肆佰零玖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到期金額三分之一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到期金額之全額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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