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
交通部94年9月22日交路字第0940010705號函公告
交通部110年12月28日交路(一)字第11086008043號函修正
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稱機車,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第六款規定之機車。本契約條款出租人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充分向承租人說明,雙方謹簽訂書面契約或以雙方同意之其他適當方式表示同意,以憑信守。
出租人簽章:
承租人簽章:
簽約日期: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公司統一編號:
負責人:
地址:
聯絡電話:
網址或電子信箱: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出生日期:
身分證字號:
駕照字號:
地址:
聯絡電話:
玆為出租機車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其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本契約租賃機車(以下簡稱本機車)及隨車配件、配備,詳如附表一。
第二條
租賃期間:
□自民國○年○月○日○時○分起至民國○年○月○日○時○分止,共計○天○時。
□其他_________。
甲方應載明乙方出車、還車里程、油表用量及出車、還車時間、營運範圍等,詳如附表二。
第三條
本機車除強制汽車責任險外,甲方另就本機車投保下列保險:
□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元。
□竊盜損失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元。
□車體損失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元。
□駕駛人傷害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元。
□交通事故傷害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元。
□乘客責任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元。
□其他:。
第四條
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1﹑現金。
□2﹑信用卡。
□3﹑其他:。
擔保方式約定如下:
□甲方不另收取保證金或擔保品。
□甲方收取下列保證金或擔保品:
□1﹑保證金:新臺幣○元整。
□2﹑擔保品:。
甲方於乙方還車時,經檢查本機車及隨車配件、配備確無損壞或遺失後,應即無息返還前項保證金或擔保品。
第五條
租金:
□___時,新臺幣___元。
□___日,新臺幣___元。
□___月,新臺幣___元。
□其他:______。
租賃費率計算方式、乙方於約定使用時間屆滿前提前還車之費用退還方式,及乙方因故無法依約還車之費用計算方式如下______。但因機件故障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不能依約定時間還車者,不在此限。乙方有前項但書情形,且得為通知者,乙方應即通知甲方;如有前項但書情形致乙方提前終止契約還車者,其退還費用應依實際使用時間按比例計算之。
第六條
本機車使用能源種類:
□1﹑九八無鉛汽油。
□2﹑九五無鉛汽油。
□3﹑九二無鉛汽油。
□4﹑電能。
□5﹑其他:。
除電動機車外,使用中乙方應購用合法銷售之燃料,甲方交車予乙方前,應提供:
□油量僅供騎至最近加油站。
□油箱加滿。
如提供電動機車租賃者,甲方應充分揭露充電站(須乙方自行充電或換電者)、電池剩餘電量、電池更換方式、相關服務費用等相關資訊。
第七條
乙方使用本機車不得超載,並不得載送違禁品、危險品、不潔、不當或易於污損車輛之物品,或其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
乙方使用本機車不得為酒駕、肇事逃逸等違法行為。
乙方應在約定範圍內使用本機車,並不得擅交乙方以外之人駕駛使用。違反前三項約定,乙方得為通知者,應通知甲方,甲方獲乙方通知或以其他方式知悉時,得終止租賃契約,如另有損害,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第八條
乙方於租賃期間應隨車攜帶甲方交付之相關文件(得以電子化形式提供)。
租賃期間所生之停車等費用,除依法令或約定應由甲方負擔者外,由乙方自行負擔。
乙方於租賃期間因違反雙方約定或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罰鍰部分,應由乙方負責繳清,如由甲方代為繳納者,乙方應負責償還;牌照或機車被扣部分(含代保管及吊扣),自被扣之日起至通知領回日止,如於租賃期間內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租金之給付;如已逾租賃期間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相當租金之損害賠償。
第九條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使用本機車,不得有不當操作、出賣、設質、抵押、讓與擔保、典當機車等行為。
第十條
甲方應確保租賃期間本機車合於約定使用狀態。
乙方於取車後分鐘(至少五分鐘)發現機車及隨車配件、配備不符合約定使用狀態,並於同一地點歸還者,甲方不得收取費用。
本機車如發生故障,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處理或至甲方指定之保修廠做緊急修護,並得要求減免租金、換車或終止契約。
第十一條
甲方違反本契約所應負之義務,致乙方受有損害者,應對乙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乙方使用本機車發生擦撞或毀損,除有正當理由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或非屬警察機關受理之情形外,乙方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後,將機車送雙方合意廠修理,如無法合意,則送原廠修理。
前項情形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必要合理之拖車費、修理費應由乙方按其歸責情節輕重負擔,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如修理期間於租賃期間內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租金之給付;如已逾租賃期間者,甲方得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向乙方請求相當租金之損害賠償。
第十三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機車毀損無法修復或修復需費過鉅者,乙方應照當時市價賠償。
前項機車毀損但可修復者,其損害賠償基準如下,最長以十五日為限:(一)修理期間逾租賃期間之日起七日以內(含)者,應償付該期間相當租金__(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之損害賠償。
(二)修理期間逾租賃期間之日起第八日至十五日(含)者,應償付該期間相當租金__(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之損害賠償。
前項毀損之機車,如為大型重型機車且因待料期間超過十五日者,該期間相當租金之損害賠償按百分之二十五計算,最長以三十日為限。
第十四條
本機車遺失或被盜者,乙方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但有不能報案或通知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機車遺失或被盜者,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賠償金額之計算,應按其歸責情形之輕重,並參酌有無尋獲、有無保險、機車殘值等情形綜合酌定之。
第十五條
乙方還車地點如下:
□甲方原交車地點:()。
□其他地點:()。
前項還車地點,如係勾選其他地點者,甲方收費方式如下:
□不另收費。
□另收取費用,相關費用計算如下:。如甲方未載明費用計算基準者,即視為不另收費。
乙方如於第一項地點以外之地點還車,甲方得酌收相關費用,並應載明其計算方式及額度。
第十六條
本契約如有確定租賃期間者,乙方欲延長本機車之租賃期限時,應事先聯繫並取得甲方之同意,始為有效。
第十七條
本契約如有未訂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辦理。
第十八條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九條
甲方對乙方留存之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保護個人資料。租賃關係消滅後,甲方所保有乙方之資料,甲方應返還或銷毀。
第二十條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資料來源:以下網址
https://www.consumers.org.tw/product-detail-3120186.html
請問各位版上大哥,你們去租重型機車簽訂的合約內容有沒有跟這個一樣?能否分享你們租借重機的契約。還有要應注意的事項,例如需要簽本票?要簽幾張及何種名目本票?還有推薦的優良店家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