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r Bear Lin wrote:回覆此po文主法院認為,肖像與此公共爭議事件具有重要關聯。若是在公共區域拍攝此爭議過程,拍攝內容也與社區事項的公共利益有關,應屬於可受容忍的事,不能認為有侵害肖像權且情節重大的情形,因此認為被告無庸賠償侵害原告侵害肖像權的精神慰撫金(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板小字第519號民事判決)還請參照上訴判例。 私人買賣交易糾紛,關公共利益屁事啊!
crazybirdyman wrote:私人買賣交易糾紛,...(恕刪) Po上了Mobile01 已牽涉了店家權益 公共利益 也只是以此判例做引訴 無對號入座 請勿自務重。另外 無論是否為昨日註冊帳號也好看戲也罷 自身商譽更該維護 爾等保留法律追訴權 也凡請不相干人等發言慎重 審慎思言。請務自勿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