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 Make wrote:
交通從來就不只有機車的事,在台灣騎乘機車通勤的族群已達 1400 萬人,而合理的道路使用權卻是最少的,法規是制定讓交通更加安全的規定但不合時宜的法規是否該修法?還是說惡法亦法要持續讓騎士去遵守?台灣是先進國家想要與國際接軌來展現多元化與競爭力,但事與願違在機車路權上卻是先禁國家。
(恕刪)
這個錯誤首先是錯將 『機車』當成一個人 ?
忘記機車只是載具 , 以為是機車在操控載在上面的人嗎?
交通最大的目的 是載人 或 載運貨物
是讓人能流動 , 讓貨物能夠流動
而不是讓一個載具跑來跑去就叫做 "交通" ?
道路『路權』分配從來都是不平等的
平等開放所有車一起走? 那就撞在一起了!
因為 交通載具 本來就是 五花八門不一樣 , 不可能以相同的方式通行 ! 所以必須加以管制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開門見山就告之這是 "管制"
為何要管制 ? 為何要有次序不能隨心所欲亂跑"位置"? !因為車流如水流 , 要避免亂流或伏流 , 避免"車流擾動"!
例如這裏只有 路面輕軌電車 和行人
汽車到哪裡去了? 都進了停車場 ! P+R Park & Ride
這是Amsterdam的P+R Sloterdijk 橋下停車, 上方就是捷運Metro/火車Train共用的高架軌道, P+R旁的地面有公車bus/輕軌Tram, 在這裡進行交通載具轉換
這條路就變成一條高承載車道, 載具是輕軌電車!小汽車被置換了!
小汽車換成公車/輕軌之後, 道路面積就空出來了!
其實,這個問題的核心,是道路設計及其提供的功能為何? 是以運送人為目地, 還是提供汽機車跑來跑去為目地?
是提供"人"流動(人流)? 還是供"汽機車"流動(車流)?
是運送人? 還是運送車輛?
1991年, 德國明思特市政府出版了一張海報, 說明相同的60個路人,當載具不同時, 佔用的道路面積不同
60個人駕駛60台汽車,佔滿整個巷道
但是一台汽車佔用的道路面積,卻可以停10台腳踏車,或42台折疊式腳踏車
但這60個人,只要一台公車就能全部載走
這60台汽車若能置換為1台公車,整個道路空間就空出來了!就不塞車了! 也就是實施HOV高乘載車道/公車專用道/輕軌/MRT
但是,"變換載具" 的核心精神是轉乘, 必需要有一個Park+Ride(P+R),非高乘載車輛(小汽車沒坐滿)就停在P+R外圍停車場,換乘大眾運輸,把人送進來就好,汽車不要進來塞車
在這個概念之下,歐洲國家/日本,土地面積小,道路面積會大幅分配給大眾運輸,給自行車,給行人使用,而縮減汽車/機車的空間
高速公路塞車成這樣 , 都要限縮汽機車的路權,就有car-free zone禁車區,高承載車道,congestion charge,P+R 等等規劃,注重的是人流, 不是車流,是以人為主的觀點 。
交通最重要的是把人或貨物送到目的地 , 而不是提供 那一種"載具"跑來跑去 ?
大貨車和小汽車都有高速公路通行權, 但法規指定/分配大貨車去行駛外側車道, 這是路權分配!
如何分配? 依據法律 , 法律怎麼寫, 路權就如何分配
擁有路權就有使用道路的權利,但路權是相對的,有權利就有義務, 還必須尊重"別人的路權"(義務)
最大的原因就是 "毫無路權觀念" , 不懂得遵重它人? 不懂得讓 ?
不是以運輸為目的 , 任意蛇行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內 ? 搶別人被法律授權使用道路的時間? 上高速公路只是為了搶先強快 ?目的是要開快車而已 ?
這樣還能上路嗎?
用了什麼"大重機富翁"? 去阻礙公眾通行 ? , 不但沒有幫到重機車友 , 是引來的是更大的反感
道路為公用 , 共用 ,每個人只分配到一部份的道路使用權利
不存在"載具"平等這種事 路權來自於法律授予
法律 會分配 每一台車 "使用道路的長寬高"範圍(三度空間) , 及 使用道路的 "時間"(四度空間)
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 搶別人使用道路的時間, 會造成大亂
英法海底隧道 Eurotunnel 只有火車運輸 , 沒有開放讓 汽車上去跑
汽車要不要去抗議 ? 開車衝進去 ?
汽車不必去和火車爭什麼路權 ? 開上火車"上鐵皮" 就好了
大客車,大貨車, 機車, 全都可以上鐵皮
直接開上火車, 利用火車運輸, 不必自己開上鐵道
直接開進車箱
到站開出月台, 月台直通M20 Motorway 高速公路
「載具轉換」還有渡輪可以使用,往來花東可以拿來替代
這是英國和法國之間的渡輪,法蘭西精神號, 四萬七千噸,可載2,000 人,180輛貨櫃車及1059輛汽車
我們的車子在船艙內只拉上手煞車, 輪子沒有加上扣環。
車庫有好幾層
小車是在最上層, 這只是半邊的車庫,半邊可停四排車
不必自己開到海面上 , 去和渡輪爭什麼路權 ?
做為一個『人』 , 所受到憲法保障的自由通行 ,完全沒影響
並不能說成而合理的道路使用權卻是最少的?
道路是(人)輪流使用,無關可以替換的載具! , 這個說法完全誤解"『路權』" ?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 不存在什麼最大最小?
顯然將 路權 誤為 通行權 , 大家都有通行權 , 但一定時空, 只有一方擁有路權
法律劃分了各自行駛的範圍 , 才不會撞在一起 !
有權利 就有相對的 義務
所以 Vorfahrt / Right of way 也可以翻譯為 "先行權"
我國法規 是 如何白紙黑字描述 "路權"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第 1 項第 1 款 ,明定 行車管制號誌,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紅綠燈的這個路口是誰的? 是共用! 是大家都能使用 !
但是在綠燈指示的這個方向, 只有綠燈這一方取得"這個路口"的路權 , 紅燈那一方是喪失路權
紅燈那一方就永久不能走嗎? 並不是! 要停等 , 等到綠燈亮起才取得路權
Vorfahrt / Right of way "路權"(先行權) , 源自於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本來就是 Give Way 讓道的規則 。
是交通運作最基本的原理 。
路權不是爭權奪利 ! 路權是讓道的規則 !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依照法規
路權(使用權利) 來自於法律之授權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優先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路權的義務 , 並且禮讓
在法規所設定的時間區間之內, 唯一能使用道路的只有其中一方
路權本來就是 , 使用道路的權利 分配 ← 由法律分配
,"重機"根本就爭錯了 ! 要爭的是通行權! 根本就不是什麼路權 ?
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 誰先行才稱為誰擁有"路權" , 這才是路權問題
重機 連"通行權"都沒有,不會出現在這條道路上,是無法參予路權分配 ! 是要爭什麼路權 Right of Way ?
"路權" 的精神不是爭權,不是搶先佔到道路就是我的? 是相反的相互禮讓的次序 !
那一台車能使用? 那一段時間能使用? 那一段道路空間能使用 ?
在所有能通行的車輛中, 區分誰先誰後的次序, 區分誰走那一個車道, 這才是路權!
因為交通的目的是供所有車輛流動通過 , 不是"賽車場" "飆車場" 爭先賽? 不是誰搶先誰使用?
不是! 是依據法律的規定 分配/指定/排序
就是這樣不守法的行車態度 , 才會造成 不讓『重機』上去
想要上去就要守規矩 (←法律)
Ice Make wrote:
今日由全台路權促進會主辦並結合台灣各個路權團體與民意代表,2022 交通解嚴大遊行一起集結於台北市凱達格蘭大道前,讓交通部官員與政府都能傾聽機車族的心聲。這是主要想推動的訴求有省道全面開放機車行駛、廢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99 條、開放人民參與交通決策、全面開放重機上國道、全面廢除區間測速、道路工程改善等項目。
路權促進會 就應該知道 "路權" Vorfahrt ; Right of Way 是什麼/?
「路權」係指用路人(←不是載具)使用道路相關設施先誰後之權利〈或利益〉,對於取得路權者具有優先通行與道路設施的權利,而未取得路權者則無通行權,必須等待具有路權者通過,取得路權後方可通行。
路權來自於法規 , 法規 會規定, 誰先走, 誰停等
法規就是將 "路權" 給予 幹道車
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
法規就是將 "路權" 授予 直行車,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
這才是『路權』!
是"Give Way" , 是禮讓 ! 從來都不是爭權奪利 !
所謂「路權」之範圍,
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
依高管規則2:所有的"車行道 (Carriageway)" 劃成一個一個的車道 , 每個車道都給予"名稱", 以"車道線" 劃分範圍。
高管規則 9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路權不得跨出車道外)
依法, 左右方向的路權範圍 以車道為限 ! 不能任意侵入它人的車道 !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
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車速110km最小車距55m)。
高管規則6第二項規定....,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如果有其它車輛侵入這個範圍? 就煞不住了! 因此 , 這是法規指定供該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
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
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反應時間為0.4~ 0.5秒,右腳由加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為約0.2秒,踩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0.1秒),才產生煞車效果(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德著)。
煞車停止距離=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 實際煞車距離(實際煞車開始作動時間)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道路空間有限 , 要讓所有的車 都能使用車道 , 法律必須分配路權, 才能井水不犯河水 , 大家一起共用!
道路上從來沒有"平權" 這種事 , 是依據法律分配 !
不是叢林法則佔地為王? 搶到了"位置"就是我的,我能糾眾位置就是我的 ?
台灣的交通受夠這種外行領導? 過去的例子還不夠多嗎 ?
早期政治人物拿爭取交流道當成政績? 三公里就一個交流道 ? 交流道就開在我家門口, 我想上就上?
地方人士拿爭取"紅綠燈" 當成政績? 不知道路口"誰先行誰停等"都有路權規定 ?
為何要分流?
為何要有速限 ?
"遵守速限" 是用路人應盡的義務! 不是使用道路的權利 ! 義務 和 權利 是完全相對的兩件事!
違反速限 是另外一回事 , 無關 路權 之 取得 或 喪失 ! 無關 ! 沒有關係的兩件事 !
道路工程是導引車流順暢
完全看不懂在"爭取"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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