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訪】平權推動 道路要更加安全 2022 交通解嚴大遊行

光大型重機的噪音就知道了這群人平均水準了,10臺有9台噪音是惱人的,這也表示這個群體是根本不尊重其他人的觀感.造成別人的困擾..上了高速絕不可能乖乖騎的...然而叫他們拔管改小聲他們肯定又不願意了 ...真不知道區區一台幾十萬的摩托車有什麼好炫耀的必須把聲音弄很大聲來吸引別人的白眼
等等又嘴汽車也有改,老兄人家汽車有800多萬輛,出幾台猴子車也是難免 但你才8萬輛少說7萬台聲音超標的這比例也太高了吧!
要知道燃油引擎的低頻噪音,是你戴耳塞都能感受到的,不尊重別人耳朵是讓別人怎尊重你的機車...難怪被歧視。還有臉爭什麼路權...
Ice Make wrote:
全面開放重機上國道、全面廢除區間測速、道路工程改善等項目。


根本就是只有重機福利而來的

沒有廢除兩段式左轉

那沒我的事情了

soulful
活動主題有廢除禁行機車、取消強制兩段左轉 五大主題裡的廢除道交99條就是啦
很緊張
廢除區間測速的用意是?不就是方便超速而不被拍照
不合時宜的規定本來就要適時修正,包含考駕照的部分

然後有錯字~
選舉近了,不分藍綠的朝野政治人物開始幫我們這些次等公民二輪賤民的爭取用路權益了耶

選完之後不知道還會不會有政客關心
andrew3688
自己覺得賤沒關係,別牽拖到其他二輪使用者
區間測速我覺得這個政策還不錯,
只要它的速限合理。
當速限落在大部分的人行駛的速度時,
就可以有效避免超速的極端值。
因此不會因部分區間測速的事件就完全認為區間測速是萬惡的!
arrem5104 wrote:
不尊重別人耳朵是讓別人怎尊重你的機車...難怪被歧視。還有臉爭什麼路權...

說的好!!!

汽車滿街的違規亂停 , 三天兩頭的酒駕撞死人 , 不尊重別人的路權 , 要怎讓別人怎尊重你們...難怪被吵。還有臉爭什麼別人的路權...
爭什麼爭.吵什麼吵..公投就好啦....這是全民的事.應該可以吧...少數服從多數.
沒開放都這麼亂了,要是真開放…嘖嘖嘖
活動爭取的「眾人的權利」
怎麼一堆人不希望自己獲得權利就算了,還不希望別人獲得權利?
開車這麼怕機車,就搭大眾運輸工具或是小黃不是嗎?
Ice Make wrote:
交通從來就不只有機車的事,在台灣騎乘機車通勤的族群已達 1400 萬人,而合理的道路使用權卻是最少的,法規是制定讓交通更加安全的規定但不合時宜的法規是否該修法?還是說惡法亦法要持續讓騎士去遵守?台灣是先進國家想要與國際接軌來展現多元化與競爭力,但事與願違在機車路權上卻是先禁國家。
(恕刪)

這個錯誤首先是錯將 『機車』當成一個人 ?
忘記機車只是載具 , 以為是機車在操控載在上面的人嗎?
交通最大的目的 是載人 或 載運貨物
是讓人能流動 , 讓貨物能夠流動
不是讓一個載具跑來跑去就叫做 "交通" ?

道路『路權』分配從來都是不平等的
平等開放所有車一起走? 那就撞在一起了!
因為 交通載具 本來就是 五花八門不一樣 , 不可能以相同的方式通行 ! 所以必須加以管制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開門見山就告之這是 "管制"
為何要管制 ? 為何要有次序不能隨心所欲亂跑"位置"? !因為車流如水流 , 要避免亂流或伏流 , 避免"車流擾動"!

例如這裏只有 路面輕軌電車 和行人

汽車到哪裡去了? 都進了停車場 ! P+R Park & Ride

這是Amsterdam的P+R Sloterdijk 橋下停車, 上方就是捷運Metro/火車Train共用的高架軌道, P+R旁的地面有公車bus/輕軌Tram, 在這裡進行交通載具轉換
這條路就變成一條高承載車道, 載具是輕軌電車!小汽車被置換了!
小汽車換成公車/輕軌之後, 道路面積就空出來了!

其實,這個問題的核心,是道路設計及其提供的功能為何? 是以運送人為目地, 還是提供汽機車跑來跑去為目地?
是提供"人"流動(人流)? 還是供"汽機車"流動(車流)?
運送? 還是運送車輛?

1991年, 德國明思特市政府出版了一張海報, 說明相同的60個路人,當載具不同時, 佔用的道路面積不同

60個人駕駛60台汽車,佔滿整個巷道
但是一台汽車佔用的道路面積,卻可以停10台腳踏車,或42台折疊式腳踏車
但這60個人,只要一台公車就能全部載走

這60台汽車若能置換為1台公車,整個道路空間就空出來了!就不塞車了! 也就是實施HOV高乘載車道/公車專用道/輕軌/MRT
但是,"變換載具" 的核心精神是轉乘, 必需要有一個Park+Ride(P+R),非高乘載車輛(小汽車沒坐滿)就停在P+R外圍停車場,換乘大眾運輸,把人送進來就好,汽車不要進來塞車

在這個概念之下,歐洲國家/日本,土地面積小,道路面積會大幅分配給大眾運輸,給自行車,給行人使用,而縮減汽車/機車的空間
高速公路塞車成這樣 , 都要限縮汽機車的路權,就有car-free zone禁車區,高承載車道,congestion charge,P+R 等等規劃,注重的是人流, 不是車流,是以人為主的觀點 。

交通最重要的是把人或貨物送到目的地 , 而不是提供 那一種"載具"跑來跑去 ?

大貨車和小汽車都有高速公路通行權, 但法規指定/分配大貨車去行駛外側車道, 這是路權分配!
如何分配? 依據法律 , 法律怎麼寫, 路權就如何分配
擁有路權就有使用道路的權利,但路權是相對的,有權利就有義務, 還必須尊重"別人的路權"(義務)

最大的原因就是 "毫無路權觀念" , 不懂得遵重它人? 不懂得讓 ?
不是以運輸為目的 , 任意蛇行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內 ? 搶別人被法律授權使用道路的時間? 上高速公路只是為了搶先強快 ?目的是要開快車而已 ?
這樣還能上路嗎?

用了什麼"大重機富翁"? 去阻礙公眾通行 ? , 不但沒有幫到重機車友 , 是引來的是更大的反感
道路為公用 , 共用 ,每個人只分配到一部份的道路使用權利
不存在"載具"平等這種事 路權來自於法律授予
法律 會分配 每一台車 "使用道路的長寬高"範圍(三度空間) , 及 使用道路的 "時間"(四度空間)
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 搶別人使用道路的時間, 會造成大亂

英法海底隧道 Eurotunnel 只有火車運輸 , 沒有開放讓 汽車上去跑
汽車要不要去抗議 ? 開車衝進去 ?

汽車不必去和火車爭什麼路權 ? 開上火車"上鐵皮" 就好了
大客車,大貨車, 機車, 全都可以上鐵皮
直接開上火車, 利用火車運輸, 不必自己開上鐵道


直接開進車箱

到站開出月台, 月台直通M20 Motorway 高速公路


「載具轉換」還有渡輪可以使用,往來花東可以拿來替代
這是英國和法國之間的渡輪,法蘭西精神號, 四萬七千噸,可載2,000 人,180輛貨櫃車及1059輛汽車
我們的車子在船艙內只拉上手煞車, 輪子沒有加上扣環。
車庫有好幾層

小車是在最上層, 這只是半邊的車庫,半邊可停四排車

不必自己開到海面上 , 去和渡輪爭什麼路權 ?

做為一個『人』 , 所受到憲法保障的自由通行 ,完全沒影響

並不能說成而合理的道路使用權卻是最少的?
道路是(人)輪流使用,無關可以替換的載具! , 這個說法完全誤解"『路權』" ?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 不存在什麼最大最小?

顯然將 路權 誤為 通行權 , 大家都有通行權 , 但一定時空, 只有一方擁有路權
法律劃分了各自行駛的範圍 , 才不會撞在一起 !
權利 就有相對的 義務

所以 Vorfahrt / Right of way 也可以翻譯為 "先行權"
我國法規 是 如何白紙黑字描述 "路權"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第 1 項第 1 款 ,明定 行車管制號誌,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紅綠燈的這個路口是誰的? 是共用! 是大家都能使用 !
但是在綠燈指示的這個方向, 只有綠燈這一方取得"這個路口"的路權 , 紅燈那一方是喪失路權
紅燈那一方就永久不能走嗎? 並不是! 要停等 , 等到綠燈亮起才取得路權

Vorfahrt / Right of way "路權"(先行權) , 源自於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本來就是 Give Way 讓道的規則 。
是交通運作最基本的原理 。
路權不是爭權奪利 ! 路權是讓道的規則 !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依照法規
路權(使用權利) 來自於法律之授權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優先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路權的義務 , 並且禮讓
在法規所設定的時間區間之內, 唯一能使用道路的只有其中一方

路權本來就是 , 使用道路的權利 分配 ← 由法律分配
,"重機"根本就爭錯了 ! 要爭的是通行權! 根本就不是什麼路權 ?
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 誰先行才稱為誰擁有"路權" , 這才是路權問題
重機 連"通行權"都沒有,不會出現在這條道路上,是無法參予路權分配 ! 是要爭什麼路權 Right of Way ?

"路權" 的精神不是爭權,不是搶先佔到道路就是我的? 是相反的相互禮讓的次序 !
那一台車能使用? 那一段時間能使用? 那一段道路空間能使用 ?
在所有能通行的車輛中, 區分誰先誰後的次序, 區分誰走那一個車道, 這才是路權!

因為交通的目的是供所有車輛流動通過 , 不是"賽車場" "飆車場" 爭先賽? 不是誰搶先誰使用?
不是! 是依據法律的規定 分配/指定/排序
就是這樣不守法的行車態度 , 才會造成 不讓『重機』上去
想要上去就要守規矩 (←法律)

Ice Make wrote:
今日由全台路權促進會主辦並結合台灣各個路權團體與民意代表,2022 交通解嚴大遊行一起集結於台北市凱達格蘭大道前,讓交通部官員與政府都能傾聽機車族的心聲。這是主要想推動的訴求有省道全面開放機車行駛、廢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99 條、開放人民參與交通決策、全面開放重機上國道、全面廢除區間測速、道路工程改善等項目。

路權促進會 就應該知道 "路權" Vorfahrt ; Right of Way 是什麼/?
「路權」係指用路人(←不是載具)使用道路相關設施先誰後之權利〈或利益〉,對於取得路權者具有優先通行與道路設施的權利,而未取得路權者則無通行權,必須等待具有路權者通過,取得路權後方可通行。
路權來自於法規 , 法規 會規定, 誰先走, 誰停等
法規就是將 "路權" 給予 幹道車
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
法規就是將 "路權" 授予 直行車,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
這才是『路權』!
"Give Way" , 是禮讓 ! 從來都不是爭權奪利 !
所謂「路權」之範圍
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
依高管規則2:所有的"車行道 (Carriageway)" 劃成一個一個的車道 , 每個車道都給予"名稱", 以"車道線" 劃分範圍。
高管規則 9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路權不得跨出車道外)
依法, 左右方向的路權範圍 以車道為限 ! 不能任意侵入它人的車道 !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
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車速110km最小車距55m)。
高管規則6第二項規定....,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如果有其它車輛侵入這個範圍? 就煞不住了! 因此 , 這是法規指定供該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
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反應時間為0.4~ 0.5秒,右腳由加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為約0.2秒,踩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0.1秒),才產生煞車效果(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德著)。
煞車停止距離=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 實際煞車距離(實際煞車開始作動時間)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道路空間有限 , 要讓所有的車 都能使用車道 , 法律必須分配路權, 才能井水不犯河水 , 大家一起共用!
道路上從來沒有"平權" 這種事 , 是依據法律分配 !

不是叢林法則佔地為王? 搶到了"位置"就是我的,我能糾眾位置就是我的 ?
台灣的交通受夠這種外行領導? 過去的例子還不夠多嗎 ?
早期政治人物拿爭取交流道當成政績? 三公里就一個交流道 ? 交流道就開在我家門口, 我想上就上?
地方人士拿爭取"紅綠燈" 當成政績? 不知道路口"誰先行誰停等"都有路權規定 ?

為何要分流?
為何要有速限 ?
"遵守速限" 是用路人應盡的義務! 不是使用道路的權利 ! 義務 和 權利 是完全相對的兩件事!
違反速限 是另外一回事 , 無關 路權 之 取得 或 喪失 ! 無關 ! 沒有關係的兩件事 !
道路工程是導引車流順暢

完全看不懂在"爭取"什麼 ?????
superjohn0917
機車先跟汽車一樣退出人行道,把人行道路權還給行人。這點做不到要爭什麼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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