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大大
機車於107年5月31日被民眾拍照檢舉.在107年6月12日監理站發函邀要求車輛臨時檢驗公函(缺少照後鏡及加裝牌照框).在時間內以赴監理站已將機車註銷牌照.
事隔2個月又20天收到警察局的罰單.罰單內容是(民眾檢舉案件.檢舉日期107年06月05日.後照鏡損懷不予修復).開立日期是107年08月14日.
疑問1:
剛好日期填寫在違規時間7天內.為什麼不在檢舉日時開立罰單.而是經過那麼久才開單
檢舉新制從 103 年 8 月 5 日實施,明定檢舉日期從違規行為「 3 個月」內改到「 7 日」內,若逾期檢舉將無法讓違規者受罰。另民眾只要在違規日期 7 日內檢具相關事證向警方舉報,依法警方仍得於 3 個月內製單告發。
疑問2:
如何能知道到底是何時相關單位收到舉發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