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c520401 wrote:最近在南部某社團炒得...(恕刪) 第 82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 為。除非有造成道路「障礙」,不然去法院告,會撤銷。
這個就跟騎機車單手可以被開43條罰一萬二差不多意思執法單位可以任意曲解法條成文法條內找不到適用的可以開就找法律有 "或其他類似行為" 的來開擴大解釋自由心證 想開就開 立法緣由什麼的 不是太重要剛好被開單的人 一定在道德置高點上是弱勢的整個來說 就極權國家沒兩樣
forseamail wrote:這個就跟騎機車單手可以被開43條罰一萬二差不多意思執法單位可以任意曲解法條成文法條內找不到適用的可以開就找法律有 "或其他類似行為" 的來開擴大解釋自由心證 想開就開 立法緣由什麼的 不是太重要剛好被開單的人 一定在道德置高點上是弱勢的整個來說 就極權國家沒兩樣 這是全體人民應該值得省思的部分,台灣許多執法已經到濫權濫用而真正影響交通的併排卻都不太處理要離先進國家還有好長的路感覺越活越回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