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ducul wrote:2013年就修法通...(恕刪) 道交條例14、25條看一下貼出來給你腦補一下第 14 條汽車行駛應隨車攜帶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第 25 條駕駛汽車應隨身攜帶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這是最新的條文沒有廢掉對警方來說屬輕微違規以勸導代替舉發輕微違規也是違規只是警方不舉發而已明明是要隨身攜帶拒絕出示證件警方有權帶你回警察機關查三小時這樣你會比較爽嗎?
yang_han_wen wrote:確實已經在2013...(恕刪) 所以還是要帶證件啊!畢竟修法後法條還是沒廢掉不帶證件只是讓警方用電腦查驗花更久時間而已還有可能被帶至警察機關查驗身份這樣你會很爽嗎?是我寧可出示證件方便警方查驗也不願被帶至警察勤務處所查驗身份又不是喜歡搬石頭砸自己腳是有病還是喜歡自虐嗎?
kt60402 wrote:所以還是要帶證件啊...(恕刪) 法律規定就已經2013年修正,沒帶行駕照免罰。實際就是,真的不用帶。上個月晚上10點多剛好騎車被臨檢,沒帶行照駕照其實第一次被臨檢還蠻興奮的以下記憶轉錄全程對話==警察:你好,請熄火,有帶行照駕照嗎?答:沒帶。警察:請報身分證字號碼答:Axxxxxxxxx警用電腦很快就查到資料了因為好奇請警察借看一下電腦畫面警察小姐手持給我看,上面還有我的照片還跟我說明,資料有照片等個人資料,強制險期間也能查到,若有前科也會警告顯示我離開,警察還說抱歉打擾了,騎車小心後來回家換開車,去載喝酒的朋友回家又經過同樣的臨檢站,汽車每台都欄又看到剛才的警察,我還跟他打招呼,警察說怎麼又是你,那麼巧,就笑笑讓我過了所以根本沒什麼有的沒的到底哪來一堆幻想啊?天下本無事,庸人自擾之。
adducul wrote:真的不用帶。上個月...(恕刪) 我講的是法律規定不是你的生活經驗法條上並沒廢掉可以不用攜帶駕行照我當然知道不帶不會被罰你怎麼知道警方的隨身電腦會意外連不上線當然警方可以依法因拒絕出示證件或沒證件帶回查證決定權在警方如果要慎重其事的話道不同不為謀聽不下去懶得跟你解釋至少法條上沒有廢掉說不用帶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