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這要發什麼版,所以先發這版

剛剛騎機車時突然有機車沒打方向燈臨時右轉
所以擦撞上我(我沒超速)
但當時我們兩都沒倒車
所以我就罵了一句轉彎不用看的喔
他跟我道歉
然後我看一下也沒事,這是我第一次車禍所以也不知道該怎麼處理
所以就騎走了
事後想到如果他記下我車號或調監視器
去報警,這樣我是不是變肇事逃逸?

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才可以不會有肇事逃逸的責任
或者我之後如果收到通知該怎麼處理
文章關鍵字
不專業回答

我印象中,沒有人受傷,並不屬於肇事逃逸的問題。
我也遇過 先去警局備案 把發生地點 時間跟警察說

可避免被認為肇事逃逸
如果對方有心,可能這一兩天就會接到警局電話
然後就要去說明,做筆錄
而且警察還可能會很訝異你的筆錄怎麼跟他完全不一樣
只好自己帶著怒氣到現場找店家討監視畫面

既然未來可能需要這麼做,那還不如自己先去調好帶子,看個醫生
再去警局報案他肇事逃逸啊~
手機越來越智慧....使用者越來越智障!!
說真的對方怎麼證明你跟他發生過車禍
除非他有行車紀錄器或是調監視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至人於死或傷逃逸現場 才叫做肇事逃逸

普通的車禍跑掉 好像有一條叫做 發生事故未依規定處理之類的

而且也不一定每個警察都會開這條

像你今天這樣的狀況 對方事後要找警察

這種小擦撞警察也會叫你們自己和解 因為警察也沒有現場可以

做筆錄繪製現場圖 也不可能因為這種小擦撞幫你們調監視器

放心啦 沒事的
如果對方沒驗傷單,就不構成185-4
如果有驗傷單,就要看檢察官要怎麼解釋"致人死傷"
採客觀構成要件說,因你主觀對於對方受傷無認識,本罪又不罰過失,被起訴機會就小
如採客觀處罰條件說,有無認識對方有傷則非所問,被起訴機會就大
但就算被起訴,也要看法官持哪個見解

rightson6x wrote:
我不知道這要發什麼...(恕刪)


遇到這種情況會擔心的話
就先去警局備案.
之前我同事就是這樣做的.後來對方還真的是告我同事肇逃.
但是因為我同事有先去警局備案.所以就沒問題了.
事後協調會對方也都不出面.....感覺是故意要敲詐的所以不敢出面.......
何謂「肇事逃逸」?若自認非肇事者而逕離開現場是否會誤犯法規?
(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1、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三)近來在實務上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未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前述「肇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宜等情,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百口莫辯的狀況。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置,並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讓警察詳載雙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麼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有保障。


前面一堆人鬼扯...肇逃根本不用受傷就會成立...
只是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判的沒刑法重而已
有造成所謂的車輛碰撞造成對方財產受損甚至於精神方面受損而直接離開不停留現場報警或雙方白紙黑字和解...就可以屬於肇事逃逸...並不是一定要有人受傷或死亡才成立....至於您的問題應該沒事...還是建議裝台行車記錄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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