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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在各論壇見識各種房仲文,今日有幸輪到我來發一篇。人生第一次跟房仲買房,就得了一個這麼值得回味的好故事,勞煩大家跟著我走一遭過程,還請務必看到最後。
人物介紹:房仲A(賴小姐)/房仲B(蔡小姐)/房仲C(陳小姐) 三人皆為女性,隸屬同公司
★★★ 警訊!三人於事發後皆留任於同公司,繼續活躍於房地產市場,各位版友買房還請務必謹慎留心。★★★
賣方:外籍華人夫妻,仲介費支付 4% 約58萬
買方:我,仲介費支付 2% 約28萬
仲介店面:高雄楠梓土庫,黃色仲介 (時常凱旋而歸的體系)
銷售物件:以下稱L大樓
緣起:家人經房仲網認識房仲A,其表示手上有一個未上架的新接L大樓案,邀約我們去看。房仲B為同一組同事。房仲C為此案的開發房仲,本身持有L大樓一戶出租。接下來的故事由日程依序往下走。
12/24 這天由房仲A與B為我們帶看L大樓。從房仲口中得知屋主為外國人,欲出脫在台房產,若是成交,家具也會一併附贈。房仲B指著主臥的椅子,向我們表示此案家具多名貴。其中有一雜物間,內有暖爐、除濕機、紅酒櫃、防潮箱、保險箱、置物架、電風扇若干不等。當日我們看屋後就到房仲店裡下斡旋。
12/26 一般房仲日常,房仲A與B要我們出更高的斡旋金與「另一組」人馬競價。我們照著要求一次加到位。
1/8 這天是成交日,房仲ABC皆在場。家具已經拍照列印,當作合約書附約。所有空間的照片皆有,唯獨漏了上述雜物間的照片;我心裡很疑惑,但因為第一次買房並不懂,未提出討論。當場載明列入買賣合約的,就是照片裡面的沙發、數張椅子、桌子,以及冷氣、洗衣機此類大型家電。
2/14 完成總共三階段匯款的履約保證,款項全部匯入。原定2/18就能驗屋,代書稱其作業上有錯誤,又逢228連假,必須延到三月。仲介於3/7通知我們3/9驗屋,時間約在晚上20:00。
3/9 關鍵的一天。驗屋的時候房仲ABC皆到場,她們特意請屋主離開房子,全程由她們安排之下,當日完全無法與屋主見面。我們對此提出疑問,房仲C稱這樣才不會尷尬。我與房仲A在雜物間的時候,房仲A主動與我對話。對話如下:
房仲A:(指著屋主的置物架)『這些真的都不錯,很好用齁!』
我:「像這些大型物品用飛機託運不划算,屋主應該是會留下吧。」
房仲A:『這是他們的私人物品啊,屋主他們在台北有朋友,他們會載過去放那裡。』
說好3/13這天要交屋,仲介一直到3/13當日,仍遲遲不告知交屋時間。家人上午11:00只好自己詢問房仲A,才得知13:30要交屋。由於賣方已提前繳清整年度管理費,我們這天必須用現金交還管理費給賣方。
3/13 13:30抵達房仲公司,買賣雙方同在場。閒聊間賣方提起對房子的不捨紅了眼眶,我主動要求互加 LINE 好友。然而在閒談中,也得知賣方在台灣「沒有朋友」。約莫14:00左右,代書拿出履約保證撥款書讓我們簽署,而後賣家離開房仲公司。此後,房仲A向我提及,他們早上去檢查過房子,說「屋主都把房子清空了」。
★承蒙版友提點,未確實點交房屋前,不應簽署履約保證撥款書。首次購屋不懂,一切委由房仲安排,是我的疏忽。
房仲C稱其趕時間,14:40左右先行開車前往L大樓。我15:03抵達L大樓管理室,不見其人影。隨後房仲A開車抵達,房仲C始下樓會合。房仲A與C稱趕時間,希望我們交屋盡速。進屋後房仲C簡單交代存水彎等設備後,兩人約莫15:35離開。
而我與家人回到屋內仔細檢查,發現消失物品如下:上述所有雜物間的設備和物品、所有檯燈與客廳立燈、以及載明在合約中的兩張椅子。
17:00 致電房仲A告知合約中載明的兩張椅子消失,房仲A稱不知情。
18:00 與屋主求證,屋主表示這些大型設備和家具他帶不走,全都留在原地,幫我細數品項。
18:31 我致電該房仲店長,表示交屋前我房子可能遭竊,必須報警。
19:26 房仲A來電。19:42店長來電。兩通電話皆表示物品去向都在他們掌握中,不需要報警。並且表示是「好意」幫我們清掉這些東西,只是忘了過問。好意到連合約載明的兩張漂亮椅子都幫我們清了,完全佛心來的。簽約時,還是房仲B說這椅子肯定得寫清楚的。
房仲B來電,並表示有一台除濕機在她車上;另解釋房仲C家裡是透天,賣家留下來的那些東西很有用處。我拒絕房仲B明日白天歸還的要求,表示當日再晚都可以。房仲B為此事加我的 LINE 並開群組加入房仲C,敲定22:00於L大樓碰面歸還。
當我抵達一樓時,房仲ABC皆已抵達,所有物品已堆積成小貨櫃狀,排列在管理室前。椅子上還貼了備註貼紙,房仲C撕下交還給管理員。
22:10 開始歸還作業。
22:40 搬運作業結束。
結束後,我不斷向她們致謝,謝謝她們給我這麼好的教訓。房仲欲向我解釋,我也報以「業務侵占罪」等解釋。整個過程約莫5分鐘,就請她們直接離開了。
3/15 因為此文,房仲公司一行6人逕行前來我現居處,希望我刪文,並提到有意賠償。我拒絕見面並請他們離開。他們守在巷口數小時,最後拉住出門運動的家人,求情90分鐘,直到我電話尋人為止。主要聲稱此文可能致使他們遭撤照,30幾名員工生計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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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適用刑法法條:
「業務侵占罪」: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或他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仟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其中「背信罪」是非告訴乃論罪,即使被害人撤回提告,或者不提告,檢察官都可以自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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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 房屋點交程序務必確實,千萬不可在點交前簽下履保撥款同意書。
- 萬一還是不幸發生此類情事,第一時間先報警,爭取時間調閱監視器。
- 房仲所言莫盡信,步步為營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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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新增:以下為3/13當日追回的所有物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