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ymond0322 wrote:
這問題還真麻煩 無...(恕刪)
第13條(未成年人及其行為能力)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大大你好像搞錯了噢,除非原PO的小孩是神童,不然小五已經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了,在日常生活上已經可以為一定程度的意思表示了。
總不可能孩子在外買了一個便當都吃到一半了,大人才跑來說家裡有煮飯了,要退便當吧
當然這個CASE牽涉的金額對小孩來說有點大,是否為日常生活所需也是爭點,但金錢在這裡真的不該是重點,要好好教育孩子跟調整教育方針才能從中獲得最大效益,這也是前面許多大大要原PO放棄索討金錢的原因,大人要以身作則教小孩負責,從小我們都唸過三字經(不是罵人的那幾句)當中「子不教 父之過」相信大家耳熟能詳,小孩的過錯是父母的責任,若因自己的過失給別人添麻煩或浪費司法資源那又是一次錯誤示範了。
當然大前提是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內盡力負責,而不做超出自己能力的承諾或慾望,當自己已經無法承受時,反而要勇敢的求助才是真勇者,而這也是教育最難的地方要小孩知道凡事自己負責,但無法處理時一定要找父母、師長求援而非一味蠻幹,別說小孩了,連大人如您我都不一定做的到了
大家都是邊活邊學,從生活中學到教訓,代價很貴,但刻骨銘心; 從長輩身上得到教悔,代價很輕,卻忠言逆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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