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yin0565 wrote:
如果真如截圖寫最晚二月底,
那就是廣告不實,就是詐欺!
儘管他時間原本就不合理(我很好奇i11又不缺貨為何要拖那麼久?)
但就認定上來看消費者有可能因為就是被這時間吸引才購買,
至於有人玩文字遊戲沒有因此獲取利益,
答案是款項支付時間差距所產生的利息就是利益,
只是說現實是殘酷的,
台灣法律太鬆,
你告他最後法官會先送調解然後就叫你若不爽直接退訂結案,
加上他本來就是不要臉的企業養出來的,
他也不在乎在網路上的風評有多差,
答案已經很明顯了~
這個見解我快笑了
還利息咧
除了獨裁國家我不敢講,哪個國家會把這種事當刑事案件的?
廣告不實也要看,詐欺和刑法的構成要件也有嚴格的定義
不是你在這覺得就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