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有人說 汽車鐵包肉 機車肉包鐵 同樣速度的擦撞,汽車傷漆,可能機車就斷手斷腳。 昨天的新聞,一台機車與左轉汽車發生擦撞,機車女騎士好像多處骨折,姑且不論誰的對錯,如果防護措施多一些,其實不置於那麼慘,重機騎士上路好像也都會穿保護衣,一般輕型機車其實至少應該要有適當防護才對,比如說白排機車不能上高架橋,好歹身上的防護是能確保在每小時一般道路最高速限60KM出車禍時能提供四肢防護的護具才對,不然四五十公里這種速度,其實有護具跟沒護具摔下來是會差非常多的。 實在不應該因為方便而冒險。 多一些護具至少安全很多,很想知道為何政府不能像規定戴安全帽一樣規定穿相應的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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