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色大地 wrote:
我想我是支持PempuQ的,
站在學校組長的觀點,應該是說辦理註冊業務的承辦人員角色而言,
我要做的工作是什麼?當然是努力做好收款與註冊工作。
想想,過去要寫悔過書的處罰壓力下,都有5個人遲交,不這樣會不會更誇張?
那怎麼辦?找校長通融?我是校長一定會覺得你是飯桶,這種小事還做不好,
每個學期都要搞一次麻煩;
不然呢?那先墊一下好了,反正家長一定回吧?真的嗎?墊幾個?一個?兩個?十個?100個?
要寫借據嗎?會不會被說欺負窮人?要算利息嗎?拿不回來時自認倒楣嗎?
處罰的方法要怎麼做?罰款?罰站?記過?愛的教育?如果是你,你會怎麼做?可以達成你的工作?
請問承辦人員有什麼權力可以處罰家長,如果校方有明文規定,那校方有責任說清楚講明白,如果沒有,那就是承辦人員使用〞不當〞的方法來完成她的角色,那她得負完全責任。
這叫麻煩嗎?我不認為,承您所說這是她的角色,而校長角色之一也是讓學校行政工作順暢。
為什麼處罰是達成你的工作的手段呢?校方有權力處罰家長嗎?
恕小弟直言,因為這實在是太離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