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租金壓低,再租給別人...
一個月四千會沒人租嗎

找人租應該比跑法院更省時間

有關第二個問題......

2.我如果回高雄告房東,我能在高雄告她嗎(台北)?

我記得民法管轄權部分 是「以原就被」

如果版主提告,應該是要在台北開庭的,
為何二樓會說被告〈房東〉要來高雄出庭,個人很質疑?
1.稅務單位通常不會去對付小咖的房東,之前大學時期;同學也有人遇到惡房東;

也是向當地稅務單位檢舉,結果也是沒下文...房東依然逃稅不受罰.


2.關於法律問題,可以預約當地法扶會或市政府,那裏有免費諮詢律師服務(需要先預約).

小宇1120 wrote:
有關第二個問題......(恕刪)


這可以提出申請 過不過不一定
管轄有應訴管轄

管轄的規定還是去找律師八

不然就是自己玩摟
gregliao wrote:
2可以回答你是肯定的...(恕刪)


消費地 契約定地區 都在租屋的縣市 只能在那間屋子所在管轄法院 無法在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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