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son_moon wrote:1. 立法保護車禍現場熱心救人的民眾, 萬一吃上官司, 可申請免費的公訴辯護律師幫忙.2. 獎勵最先報案的民眾, 因此救回生命者, 有一筆小額獎金可領 1. 沒錢請辯護律師的人本來就可以申請公訴辯護律師幫忙. 你這是多此一舉.2. 有人會爲了幾百元的獎金去承擔幾百萬元賠償金的風險嗎? 你這是不合邏輯.
crimson_moon wrote:看到摔車臥軌無人理的...(恕刪) 你這樣是本末倒置,學國外弄一條法律叫"見死不救"罪在台灣比較行的通.也比較符合人性.我知道很多人現在都缺錢,但是有必要這樣子搞嗎?這種事要搞的要有報酬才願意去做嗎?建議立法院可以弄條"見死不救罪",遇他人有緊急危難事故,能力範圍內明可救助卻不施以救助,導致他人生命喪失者,處一年有期徒刑 , 怎樣,這條不錯吧 ps:剛剛查了一下,原來我國刑法有第293條(無義務者之遺棄罪) 所有條文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現在就看檢察官辦不辦
樓上這位大大, 我說的用獎金方式是誘之以利, 你說見死不救要處罰是威之以脅,民眾是被利益引誘去助人, 或是害怕處罰去助人,兩個方法相比, 好像半斤八兩耶...一樣不是自發性地去救人啊?而且你也提出法律早就存在類似處罰的規定, 但也無法落實啊...上面有一位大大說政府全面補助安裝甚至是強制安裝行車記錄器,我覺得是滿不錯的方式...至少可以幫助釐清責任, 減少被誣陷的機會.最後, 我本來就是提出很粗略的想法, 希望可以拋磚引玉,許多改變都是從一個念頭開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