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0年陸海空軍後備役軍官士官晉任甄選規定
一、甄選資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
(一)年齡:各階除役前1年。(除役年限:尉官及士官50歲、校官及士官長58歲、志願役士兵45歲、義務役士兵36歲)
(二)停年:比照現役各階停年標準。
(三)學歷:比照現役標準。(晉任少校者須具正規班學資)
(四)備役少、中尉,晉任至上尉階為限。
二、選拔條件:(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
(一)參加各項演習、召集訓練表現優異。
(二)推展全民國防事務評定績優。
(三)協力全民防衛動員、災害搶救有功。
(四)推動戶役政工作、維護地方治安有功。
(五)參加政府機關各項競賽優勝獲獎。
(六)思想:具有高度愛國熱忱及堅定之忠貞信念。
(七)品德:各項考核資料良好。
(八)才能:表現良好,足以顯示確能勝任上階職務。
(九)學識:具有上階軍職專長或與軍職相通之民間專長。
(十)年齡:本階服役限齡屆滿前為限。
(十一)體格:經鑑定乙等以上。
三、限制因素:
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後備役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晉任對象:
(一)有妨礙兵役行為經刑事處分者。
(二)通緝在案或因案羈押,或判處有期徒刑,或宣告緩刑在緩刑期間者。
(三)受免刑、罰金判決確定或拘役之執行完畢或准予易科罰金之日起未滿1年者。
(四)受記大過1次(含)以上之行政處分未滿1年者。
(五)出國尚未回國者(出國2年以上,戶籍遭除管)。
四、經評鑑晉任後,除擴大辦理授階典禮,表彰個人榮譽外,爾後接受教育召集訓練及辦理再入營時,均以晉任後階級任用,同時享有該階級之薪俸。
應該就是升官發財而已吧~~還有其他重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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