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雄為例,一個月約五六百件以上,還不含那些尚在警局調查,未移送的,
這些人每個都是殺人犯?
錯!殺人犯是非常少的,通常只有媒體報導那些,才是重大犯罪,僅佔約百分之五到十,
剩下的,多半是傷害啦、詐欺啦、竊盜啦,
其中更不乏警察隨便移送,強暴脅迫取供者。
奉公守法就不會有事?錯!事情要掉到你頭上時候,根本不管你奉不奉公,守不守法的的!我看過太多檢察官、警察毫無傳喚並製作筆錄,僅以其他共犯的供述就起訴的,意思是,你某個並不熟的朋友,因為犯罪被抓,警察懷疑有共犯,就要他隨便供出一個人來,結果他就說是你,你怎麼辦?
前面那位網兄說:「所以為了避免誤判,冤獄的事件
所有的人應該無罪釋放???」
不好意思,敝人根本沒說這樣的話,你也不用這樣解釋,
我的意思是,國家機關權利過大,賦予他們得判處如死刑、鞭刑這種無法回復的刑罰,無法保證權利不會被濫用(事實上,是權利一再的被濫用),所以,為了避免誤判,冤獄的事件,不應該有剝奪生命此種根本無法回復的刑罰!請不要亂解釋我的意思!
何謂「證據確鑿」?這根本就是「不確定法概念」!不可能定義的出來的!!案件要怎樣叫做證據確鑿?恐怕連最高法院法官都回答不出來!
況且,從警局、調查局、地檢署、地院、高院到最高院,「謹慎辦案」這句話,恐怕都是空談而已,去拜讀一下判決書吧,包你大開眼界!如何能夠避免冤獄?誤判?根本是不可能的事!
而且,很多案件的發生,難道這些行為人都不知道殺人會判死刑?都不知道強制性交是重罪?其實他們根本都是很清楚的!問題是,他們根本無法控制,根本無法避免犯罪的時候,用十大酷刑來威嚇他,有用嗎?
再者,死刑停止執行只是九十年代以後的事,請問在法務部停止執行死刑案件之前的五、六十、七十年代,死刑罪犯就很少嗎?
唉,其實想想,何苦在這多費唇舌,反正刑罰越重,搞不好律師生意會更好==寫狀去,恕不回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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