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crazy wrote:明明沒犯罪...被判有罪...... 若果如樓主所言,確實應該無罪imcrazy wrote:這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這是緩起訴而非簡易判決處刑,緩起訴根本沒有案件繫屬到法院,簡易判決處刑則有案件繫屬,兩者性質不同
fdfdftr74 wrote:所以大大[記錄]跟[...(恕刪) 差 在 一 個 又 判 刑 一 個 沒 判 刑一 個 有 刑 事 案 件 前 科 一 個 是 緩 起 訴 記 錄不 懂 麻 煩 多 翻 翻 六 法 全 書 ( 畢 竟 這 邊 是 不 知 識 + )或 者 去 法 院 請 教 法 律 咨 詢 義 工 他 們 會 告 知 你
無敵娘娘槍 wrote:若果如樓主所言,確實...(恕刪) 我記得你好像是律師吧,這不是犯“刑法”,所以是“無罪”只是“犯法”?!?!依樓主所說,檔案非他所上傳。但是判決書所述,檔案在他自某“真實姓名國籍不詳”站長手中接手時,檔案已存在。(第一點的十五行開始)未善盡管理人職責,一樣是“有罪”的,大律師!另外警察不管這麼多。假設今天我被某人控告某罪名,最後不起訴處分。(至地檢署)在警察查詢個人資料時,一樣可以查得到。一些新聞報道不是常說,某人有被控“竊盜”數次,都不起訴。最後還是被判有罪。我記得某外國名星被控十次竊盜罪都無罪,最後還是判有罪,很明顯這是竊盜癖。但是這所謂的“十次”不起訴,就是記錄,判有罪,這就是前科。一些人不習慣看法律文書,被某些文字吸引嚇到,這我可以理解。你這大律師也爬爬文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