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個問題....如果撿到了手機!結果遺失者去警局沒報遺失而是報失竊!以上說的拾獲的法條成立嗎?拾獲者馬上變成竊盜犯!如果還是成立!那每個扒手都去偷東西然後去警察局辦拾獲....銷贓管道馬上漂白還受法律保障!那要撿撿大一點的...大家都去看有沒違規停車的轎車都撿回家報拾獲好了!!
風吹艾斯 wrote:我有個問題....如...(恕刪) 關於您所說的,前者若肯定為遺失報失竊,則行為人自己本身就要承擔刑法第14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喜歡這樣做的人後果自負....且遺失報失竊,調查過程中,很容易就會被識破....結果警察函送照樣有業績....且竊盜罪一併銷案.....至於扒手偷東西報遺失的,實難想像,他偷你十萬,只想要3萬??有這麼不貪心的小偷?這叫"樑上"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還有違規停車撿回家報廢?您可能不太清楚車輛是如何報廢的,更別說就算環保署告發報廢車輛也有一定程序,天馬行空,笑笑可以,但當真了,就別怪社會無情....
如果,對方要求三成...我說好!然後,當他的面把手機鋸成10等份,分他三份~~這樣可以嗎....??這樣也算十分之三....法律上這樣可以嗎??PS.我就是賭攬你硬要拿我這三成......寧可給你三塊廢鐵....=.=
abula7788 wrote:如果,對方要求三成....(恕刪) 依民法第805條第二項可知,拾得人所取得,乃報酬請求權,並不得超過該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因此,民法所規定者,乃拾得人之報酬請求權,而非物上請求權,故縱使所有人不履行給付報酬之義務,拾得人僅能行使同法第4項之留置權,從來不生得請求物上權利之情形.....因此,簡言之,縱使您折成三半,拾得人仍可拒絕此給付,另依上述規定請求給付拾得物"財產上價值"最高三成之報酬....
p1p133 wrote:您依法可以行使一個月...(恕刪) 不好意思 可能我沒有很仔細看你說的所以我先對我自己本身的態度不良跟你道歉另外我不是法律系的...我也於今天下午考完期末考打去免費法律事務所請教 得到的答案確實是跟您解釋的一樣但前提是撿到手機的人要有先去報警依法可得3/10 若失主不願則可置留一個月一個月後確實是能把東西賣掉且取走三成關於指証你的錯誤 結果我才是錯的這邊在一次道歉也感謝你的指教 日後若有相關或其他問題也盼你能不吝嗇給予提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