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
最近我的朋友在買房後的獲利分配上遇到了一些問題,想來這邊請教各位
事情是這樣的:
今天我朋友他們兩個AB一起買房,房子770萬元,並以A的名義向銀行貸款550萬,後來房子賣掉淨獲利110萬。
他們從購買到賣出這段時間各出的金額如下
A:頭期(自有現金115+信貸70)+雜項支出(稅、修繕及其他)=185
B:頭期(自有現金+信貸)35+每月5000房貸支出+雜項支出(稅、修繕及其他)=53
另外剩餘的房貸由租金支應
但這時候問題來了,A主張550萬是以他的名義貸的,所以要算進他的成本,所以兩人的獲利分配要以185+550:53而非B認為的185:53來計算。但B頂多認同要給人頭費,因此有向A提出調高他的比例的建議。
現在兩個人為此感到相當困擾,想請問大家的意見,覺得這筆錢需要怎麼分才比較合理呢?
另外附上A的一位有在玩房地產的友人的說法
關於獲利分配的問題

這邊B也覺得有點難以接受,希望有相關經驗的人能替我們提供一些想法

謝謝大家的回答,另外補充一下:110是已經扣除林林總總的手續費及稅那些最後的淨利
笑死
550W他貸的,那當初房貸為什麼不主張他自己一個人繳???
A要說550W算他的,
B是不是也可以主張每個月5K的支出請用高利貸的本利和來計算退還,房租也得按比例分配
合資最大的問題就是一開始沒談好條件, 然後獲利分配出問題
此兩位好友以後大概不會再合作投資了吧?更甚的從此不再往來~~~

185+550:53 vs 185:53........其實都不太合理, 雖然這種事沒有一個公認答案
但是, 初始投入資金, A是185, B才35
B的53-35=18W......應該是持有房屋期間發生的房貸成本
雖然A出面去貸貸款, 但是每個月卻是B在繳房貸........信用與支出很難說得清
另一個方式.....淨利110W先扣除持有期間的房貸支出成本=110-18=92W
92W用185:35 比例來分攤如何???
mark0826
正解,有的連一開始都講好的,後來照樣反悔,要真的談不攏就是上法院判而已
changkulong
看實際支出的資金分配。貸款就只是工具,事實上對貸款者是有利的。換個方面想如果還不出來情況下,B的本金是不是就被吃掉了? A是貪心了。
boomfantasy wrote:
各位前輩好最近我的朋...(恕刪)


A真的吃相很難看
boomfantasy wrote:
各位前輩好最近我的朋...(恕刪)


認同3樓
初始資金是185:35

而110也不是淨利
扣掉後面林林種種才是淨利
boomfantasy wrote:
各位前輩好最近我的朋...(恕刪)

你是A還是B?
leoliou
我猜~~~不是親屬就是分手男(女)女(男)[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
Trillionaire2020
當愛已成往事 [頭香][頭香][頭香][頭香][頭香]
路人39 wrote:
你是A還是B?(恕刪)


我比較想知道如果賠售,

損失要怎麼分配?

AB雙方的說法是不是都會變?

Trillionaire2020
傻套: 投資房地慘沒有人在賠啦 [偷笑][偷笑][偷笑][偷笑][偷笑]
房屋貸款可以抵扣所得稅,這點也可以列計...

但是,總的來說,會一起買房肯定當初麻吉麻吉,為了錢就反目,划算嗎?

照字面看來,樓主是A,把550列計投資額進去,實在太難看。

試想,共同投資創建公司,然後A是法定代表,之後公司向銀行貸款,賺了錢之後的盈餘分配是各分得50%,還是A的投資額+貸款額?
concall81
會上來問一定是自認為吃虧的一方, 也就是B或B的朋友. A是不會自己沒事上來被吉的.
Lexus001
我是由這句來推論的「附上A的一位有在玩房地產的友人的說法」,如果樓主是B,不會附上對自己不利的東西。
貸不貸款 是自己拿不拿得出錢的問題

其實沒有什麼自己的成本加入計算之說


因為770 其中貸款550就只是合作的條件

A可以不答應


但是貸款所多出的利息 必須要從110萬扣除

因為這是整筆交易產生的額外費用


獲利扣掉支出 就是淨利

所以並不是淨獲利110萬


所以這兩位朋友

只是計算方式出了問題

全部完整算式:

A:頭期(自有現金115+信貸70)+雜項支出(稅、修繕及其他)=185
B:頭期(自有現金+信貸)35+每月5000房貸支出+雜項支出(稅、修繕及其他)=53



合作貸款550萬 產生利息X
租金收入 Y

賣價 (假設770+110=880) -185-53 -X +Y=淨利

最後依造 185 和 53的比例 去分


至於上面有人說還有其他的稅 優惠或是多繳的

一樣要先從獲利扣除

只有先算出淨利(扣除所有成本) 才能用185和53 比例去分
否則AB兩位都會不滿
boomfantasy wrote:
A:頭期(自有現金115+信貸70)+雜項支出(稅、修繕及其他)=185
B:頭期(自有現金+信貸)35+每月5000房貸支出+雜項支出(稅、修繕及其他)=53

115+70=185了,那A的雜項支出是啥?

A的說法明顯把B當智障,太過貪心,B的要求用185:53的比例才比較合理,頂多意思意思讓A拉高一點點。

A貸款也不是A的信用有多好,而是因為房子掛A名字,房子若被法拍銀行還是拿得回那550萬元,A把550萬當成他的信用成本未免太高。如果銀行要求要有保證人,那A更沒資格說他信用良好要拿多一點。

整件事情只能說A讓人看清楚其嘴臉,才110萬這點小錢就貪成這樣,如果我是其他人知道A會這樣,以後肯定不會想跟A合作。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