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的朋友在買房後的獲利分配上遇到了一些問題,想來這邊請教各位
事情是這樣的:
今天我朋友他們兩個AB一起買房,房子770萬元,並以A的名義向銀行貸款550萬,後來房子賣掉淨獲利110萬。
他們從購買到賣出這段時間各出的金額如下
A:頭期(自有現金115+信貸70)+雜項支出(稅、修繕及其他)=185
B:頭期(自有現金+信貸)35+每月5000房貸支出+雜項支出(稅、修繕及其他)=53
另外剩餘的房貸由租金支應
但這時候問題來了,A主張550萬是以他的名義貸的,所以要算進他的成本,所以兩人的獲利分配要以185+550:53而非B認為的185:53來計算。但B頂多認同要給人頭費,因此有向A提出調高他的比例的建議。
現在兩個人為此感到相當困擾,想請問大家的意見,覺得這筆錢需要怎麼分才比較合理呢?
另外附上A的一位有在玩房地產的友人的說法

這邊B也覺得有點難以接受,希望有相關經驗的人能替我們提供一些想法
謝謝大家的回答,另外補充一下:110是已經扣除林林總總的手續費及稅那些最後的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