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問題來請教是否有鄉民遇到過嗎?
背景:
甲方:土地分割訴訟原告,主張分割農地。
乙方:土地分割訴訟被告。
丙方:購買甲方持有農地的所有權。
過程:
1. 甲方提出分割共有物民事訴訟,主張分割農地1/2持份,自行畫出土地方正的部分,要求法院按照此方案分割。
2. 經過法院調解後,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方案分割,可讓另1/2農地持份緊鄰另一塊自有土地,並有一段灌溉溝渠可引水從事耕作。
3. 法院發出正式和解筆錄後,因故未在地政完成分割程序,事後去地政查詢是遭到駁回,可能是程序有缺。
4. 甲方後來在未通知乙方情況下(與34-1規定不符),將所有權賣給丙方,並已經在地政完成過戶,查地籍謄本得知。
5. 丙方主張原甲乙雙方的和解無效,要另行主張分割範圍,暗示要將整段灌溉溝渠佔為己有,逼迫乙方同意其主張。
問題:
1. 在以上情況下,乙方是否仍可主張該農地應按照原本甲乙雙方和解方式分割?意即該和解效力即使甲方出售所有權有效?
2. 若問題1的和解仍有效,乙方可否拿和解判決與相關文件,自行去地政完成分割土地程序即可(可能會有相關罰鍰)。
3. 如果所有權轉售後,原本和解效力失效,那就是回到原點要重新調解或進行訴訟了吧。
補個圖片:
棕色:面積約為4200平方米,原甲、乙共同持有農地,甲方原本要分割並單獨持有A地,B地則分給為乙方,雙方各為一半。
綠色:C地為應該是丙方持有農地。
藍色:D地為乙方持有農地,有1/2持分。
Gabriellin wrote:
有個問題來請教是否有鄉民遇到過嗎?
背景:
甲方:土地分割訴訟原告,主張分割農地。
乙方:土地分割訴訟被告。
丙方:購買甲方持有農地的所有權。
過程:
1. 甲方提出分割共有物民事訴訟,主張分割農地1/2持份,自行畫出土地方正的部分,要求法院按照此方案分割。
2. 經過法院調解後,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方案分割,可讓另1/2農地持份緊鄰另一塊自有土地,並有一段灌溉溝渠可引水從事耕作。
3. 法院發出正式和解筆錄後,因故未在地政完成分割程序,事後去地政查詢是遭到駁回,可能是程序有缺。
4. 甲方後來在未通知乙方情況下(與34-1規定不符),將所有權賣給丙方,並已經在地政完成過戶,查地籍謄本得知。
5. 丙方主張原甲乙雙方的和解無效,要另行主張分割範圍,暗示要將整段灌溉溝渠佔為己有,逼迫乙方同意其主張。
問題:
1. 在以上情況下,乙方是否仍可主張該農地應按照原本甲乙雙方和解方式分割?意即該和解效力即使甲方出售所有權有效?
2. 若問題1的和解仍有效,乙方可否拿和解判決與相關文件,自行去地政完成分割土地程序即可(可能會有相關罰鍰)。
3. 如果所有權轉售後,原本和解效力失效,那就是回到原點要重新調解或進行訴訟了吧。
那份正式和解筆錄為什麼被地政打搶你知道嗎??
知道為什麼嗎?.麻煩貼上來.剩下的等你講完在回
Gabriellin wrote:
應該是缺件的可能性最(恕刪)
該土地原有4200平方米,分割後約2100平方米,會是因為農地分割不能太小的限制?
對,耕地如分割後不足2500平方米,不得分割
法官不是懂所有的法規...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二、 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三、 本條例中華民國 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四、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五、 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六、 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七. 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aahomeboy wrote:
對,耕地如分割後不足2500平方米,不得分割
法官不是懂所有的法規...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感謝aahomeboy 大的指導。
原本在逛01的時候,也有看到農發條例最小分割限制,這個限制下去後,不斷繼承幾代以後,大概都是要等徵收或是自辦農地重劃才有機會解套。
現在的情況似乎可以應用第十六條之一去分割的樣子,因為隔壁還有相鄰的農地,B+D合併後面積超過0.25公頃以上,A+C也是。不過丙方似乎有意改分割為棕色地上半,C~B上緣有農田水路經過,如果上半被丙方獲得,則乙方所有農地將會沒有水源可以灌溉,看起來就是隨時會勒索其他利益。
地籍示意圖如下:
棕色:面積約為4200平方米,原甲、乙共同持有農地,甲方原本要分割並單獨持有A地,B地則分給為乙方,雙方各為一半。
綠色:C地為應該是丙方持有農地。
藍色:D地為乙方持有農地,有1/2持分。
Gabriellin wrote:
應該是缺件的可能性最高,因為查詢記錄並非當事人,只能從承辦人員轉述得知,也無法給文件說明細節。至於不合法規的機會不高,該土地原本只有甲、乙雙方持份,與他方無關,所以不會有其他人跑出來主張權利。至於是否在辦理分割土地時不合法規,就無從得知了,該土地原有4200平方米,分割後約2100平方米,會是因為農地分割不能太小的限制?
去想辦法確定原因
不然就去問當初申請人看當下的情況是什麼
如果你真的沒辦法確定當年失敗的原因
那...不然把當初的判決書貼上來看看...
真的都沒辦法...
哎...........
拿2個10元出來卜比較快
看你信上帝..佛祖..還是媽祖...三仙道祖...
直接問啦...他們會給你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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