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伯父共有土地,伯父逝世時無繼承人,如何選定其遺產管理人,以辦理分割?

最近繼承一塊土地,發現是和逝世多年的伯父共有,
由於伯父逝世時沒有繼承人,土地無人繼承,
地政事務所與法院說要先聲請伯父的遺產管理人,
再和遺產管理人商討後續如何處理,
但對於如何選定管理人,
戶籍地跟居住地的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說法不一致,
一個說自己選定,只要是伯父的利害關係人就可以,
一個說由法院的律師清冊中去挑選,
不知道哪個才是正確,不會聲請後又被駁回,謝謝!
原則是民法1177條,親屬會議選任
例外是1178條申請法院選任
以你們的狀況應該是適用1178條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
然後通常法院的習慣是先問律師公會有沒有人要擔任
不過很多律師現在都不願意擔任
你不就是繼承人嗎?
伯父走了,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再用兄弟姐妹子女繼承,不然作一張XX出來就好。
flystar1972 wrote:
你不就是繼承人嗎? ...(恕刪)

我父親比我伯父先走,他跟我們兄弟姐妹都沒有繼承權
問律師好嗎
問律師好嗎
你去問律師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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