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繼承一塊土地,發現是和逝世多年的伯父共有, 由於伯父逝世時沒有繼承人,土地無人繼承, 地政事務所與法院說要先聲請伯父的遺產管理人, 再和遺產管理人商討後續如何處理, 但對於如何選定管理人, 戶籍地跟居住地的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說法不一致, 一個說自己選定,只要是伯父的利害關係人就可以, 一個說由法院的律師清冊中去挑選, 不知道哪個才是正確,不會聲請後又被駁回,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