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共有土地持有分割,私有道路需共有嗎?

共有土地持有分割
請問土地持有分割,後方現況持有人編號4.5.6.7要求T型6米私設道路,共有人保持共有持份
這樣合理嗎?我們編號123完全使用不到道路,卻要共同持份。請問是否可以主張T型橫狀道路,是屬於編號4.5.6.7所通行,與編號1.2.3使用上無相關聯,此處要成道路,應自編號4.5.6.7自己土地分割出來當作道路使用,方為公平合理。
目前法院已開過一次協調會,法官態度明顯偏袒編號4.5.6.7律師所提出的分割方式,還反問我們編號1.2.3在馬路旁已是佔便宜,問如果你土地在編號4.5.6.7你願意嗎?但我不懂所有土地持有人當初都是經過買賣持有的,並非贈與也就是編號4.5.6.7當初購買時就是因為價格比前方便宜而購買的,如今卻要求與前方同等的權利,且編號2號已長年3米道路(自己土地持份內供後方編號4.5.6.7使用 ),但編號4.5.6.7還要求擴大到T型6米道路(需拆除到編號2號現有住家房舍)。我們並非不願意讓後方私設道路,只是編號1.2.3既無需要,何須共有?
請教大家該如何維護我們的權利?可用袋地通行權主張後方編號4.5.6.7和編號2購買嗎?
 
請問共有土地持有分割,私有道路需共有嗎?請問共有土地持有分割,私有道路需共有嗎?
標題為 " #共有# 土地持有分割 " , 個人認知是 土地所有人按照持有比例撥出私有道路;
說明 :
(1)在2號土地上的既有道路應該為共同持份 , 1 3 4 5 6 7 都要撥補給2號 ;
(2)後方橫向為 4567 共同出地 , 不過這部份的認定我不清楚正確答案。
(3)不過我建議後方 4567 的地主土地重新分割,道路直進到底 , 土地改為左上到右下的分割方式會比較有利。
(4)最有利的方式是所有的土地重新分割。可做最有利的規劃與調整。

先前遇過類似的案例,因大家都擺爛,被動看別人的想法然後一句話不同意就推翻,一連幾次協商都迅速草草結束;最後法官要求所有地主都提出自己的分割方案,不提出代表放棄權利。也擺明方案優先考量地主都需有通行權,可以自行協調或是法官從各位地主提出的方案中挑出合理的方案給大家選。 最後就這樣解決問題了。

再提一下 "完全使用不到道路,卻要共同持份" 的問題 , 個人的見解是名為 "共有土地" ,所以共同持份。就像是電梯一樓住戶完全沒用到,但一樣有所有權,也要繳電費與保養費 。 以上為個人的見解,不一定正確。
128_256_512 wrote:
標題為 " #共有#...(恕刪)


謝謝回答,想再請教前輩幾個問題,請問:
1.既然2號土地上的既有道路應該為共同持份,那法官會同意後方橫向只為 4567 共同出地嗎?
2.那私設道路非得要從3米擴充至6米嗎?因為目前現況是3米,改6米就非得拆除到2號房舍。
3.後方 4567 的地主土地重新分割是不可能的,因為土地上都已有建物了,大家都同意現況分割,
而後方 4567 要求T型馬路大家共同持份,但前方123卻希望T型馬路只有後方 4567 持份。
4.目前該如何主張私人道路為後方4567共同持分。
Enid1001 wrote:
謝謝回答,想再請教前(恕刪)



1.既然2號土地上的既有道路應該為共同持份,那法官會同意後方橫向只為 4567 共同出地嗎?

這部份在上文我已表達不清楚正確答案。或許可以主張已經提供通道給袋地4567 , 其它應由 4567 自行處理。


2.那私設道路非得要從3米擴充至6米嗎?因為目前現況是3米,改6米就非得拆除到2號房舍。

6米是建築線 , 請 google 法規。

3.後方 4567 的地主土地重新分割是不可能的,因為土地上都已有建物了,大家都同意現況分割,
而後方 4567 要求T型馬路大家共同持份,但前方123卻希望T型馬路只有後方 4567 持份。
4.目前該如何主張私人道路為後方4567共同持分。

與前面問題(1)相同,建議將通道與建築物一併在圖中標示 , 只要通道與袋地碰觸就好。
"私人道路" 一定會共同持份;但有沒有必要像圖中所示"做好做滿" 就要提出自己的論述,不過建議以好鄰居為考量來處理。

以上個人淺見,不一定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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