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狀況其實還是可以協調的,社區事務沒有決對的對錯,多數人同意就是對的
社區公設就是用社區的管理費去修繕(但我保證超多社區是屬於瀕臨破產階段)
所以多的部分就要跟住戶收取,這裡請注意,要額外"收錢"的部分,一定要有區大的決議背書,平時的管委開會完全沒有任何權利決定。
管委會的責任是完成區大交辦的任務還有日常性維護。
所以如果沒有招開區權,有效的表決確定要怎樣分配多出來的費用,那管委會的公告就是沒有用的。
如果開了區權,也決定了就是用坪數分配,那就認了吧,平時不開會,出事求摸摸。
當委員最討厭這樣的住戶,有問題又不來開會講,大家都犧牲時間開完會你才要抗議
如果有開區權,你有去,但擋不下來,你就認了,多數決本來就會帶一點欺凌少數的感覺,合法的情況只剩一個解決方法,賣了搬家
希望有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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