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職少女 wrote:請問土地登記為父親的,土地上的建物已42年,查詢地政機關回覆無保存登記,但稅籍證明,父親及叔皆有名字,然民國72年年底阿公過世時,雙方有立契約書,內容為當時抽中建築物的我爸,以分家同一時,建築每坪造價以時價評估,全部價款二分之一付給我叔重新建屋(鐵皮及二樓以上建物不包括),後為阿嬤一人居住於此 ,直至今年逝世,才開始處理房子,但叔開口要100萬才願過名給父親,父親申請建物鑑定主張建物有折舊且契約造價時價應以立約當時民國72年來計算,只願以1坪1萬3計10坪共13萬予叔,因而於公所調解失敗,阿嬤的存款這30年也被叔提領的差不多,甚至多年前他說提領的錢是借的,父親把房子的錢給他,他就會歸還,現在阿嬤過世他一律不承認,家裡的經濟也不是很寬裕,父母很煩惱,我想替父親提訟,自己寫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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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建議邊打(官司)邊談,看起來叔叔只是死要錢而已
1.建物要先去做保存登記,就算跟叔叔登記為公同共有都好
當然最好是分別共有各1/2
2.稅籍證明不能當做產權證明
3.未保存登記不一定是違建,以前還沒有都市計畫跟建築法
很多房子沒有去登記是因為老一輩的人覺得房子去登記好像是要跟銀行借錢才要辦那些
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是指房屋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地政機關未辦理登記,未取得建物所有權狀。
可分成兩種,其一為程序違建,只要補辦程序,即可取得權狀-->你阿公的房子應該是屬於此類
4.分割共有物時,向法院提出建物鑑價(鑑價費用約5-6萬,原告需先墊付)
鑑價出來才有東西可以跟想要錢的叔叔談
5.如果擔心沒有錢,可以向叔叔提出建議
先統整產權,你們這房去跟銀行貸款,貸款的錢再給叔叔
其實,換個想法,適當的部份讓利,讓事情圓滿的解決才是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