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土地登記為父親的,土地上的建物已42年,查詢地政機關回覆無保存登記,但稅籍證明,父親及叔皆有名字,然民國72年年底阿公過世時,雙方有立契約書,內容為當時抽中建築物的我爸,以分家同一時,建築每坪造價以時價評估,全部價款二分之一付給我叔重新建屋(鐵皮及二樓以上建物不包括),後為阿嬤一人居住於此 ,直至今年逝世,才開始處理房子,但叔開口要100萬才願過名給父親,父親申請建物鑑定主張建物有折舊且契約造價時價應以立約當時民國72年來計算,只願以1坪1萬3計10坪共13萬予叔,因而於公所調解失敗,阿嬤的存款這30年也被叔提領的差不多,甚至多年前他說提領的錢是借的,父親把房子的錢給他,他就會歸還,現在阿嬤過世他一律不承認,家裡的經濟也不是很寬裕,父母很煩惱,我想替父親提訟,自己寫訴狀

1.當時契約是否已罹時效,得主張無效(是都有簽章,惟見證人已過世)
萬一無效了,是否以此提訟會被駁回(怕駁回後不能再提);
也有想過契約若無效了,不附上契約以鑑定建物價(8萬)幫父親爭取買到另一半的屋權,
是不是能幫父親省下更多。

2.想訴請法院公判合理價位去取得另一半所有權並請求這五年地租,這樣有衝突嗎,因未答應過我叔可無償使用土地或公證。

能援引的法條是民法767、179嗎?還是民法823、824訴請分割共有物?
聲明主張對方無權占有,但聲明理由又是兄弟共有,感覺有矛盾...
法院的書狀範例,都是分割一張、不當得利一張,沒有合在一起主張的,
我不知道能不能合在一起寫...

詢問法院過
法院請我問律師,
想請有類似經驗的大家幫幫忙
文章關鍵字
終身職少女 wrote:
請問土地登記為父親的...(恕刪)

先去建管單位查詢是否有建築物使用執照,無使用執照,就是違建,
違建戶被舉報會被拆(違建拆光光,也不打官司了)。房屋税籍資料是誰的名,是誰在交税。土地是A,房屋是A&B。A&B取得房屋的原因是買賣?繼承?贈與?
去公所法律資詢處問律師。
Zhou55 wrote:
先去建管單位查詢是...(恕刪)


當年房子是分兩次建造的,分成兩人登記但沒權狀(媽媽說那年代好像都這樣!?),只是72年後AB兩人都曾繳過水電房捐稅,地政確說因沒保存登記,要看稅務局怎認定納稅義務人,而他們兩人都是義務人,前次詢問地政這個情況他們只說要取得另一半要對造同意在來登記並沒有說是違建,我不知道說法院是會依訴狀把建物事實處分權做出判決,還是會進一步去查証是否違建再作定奪,不知要從何切入寫狀…

問的法扶律師們都沒談到建物有可能是違建…我們也沒想過QQ
沒權狀 沒使用執照建照
有很大機會是違建
終身職少女 wrote:
當年房子是分兩次建造...(恕刪)

帶税籍資料和土地籍謄本等等相關文件去縣(市)政府建管課(局)查一下建築使用執照,查不到建築使用執照就是違建。(有登記在執照上的合法建築,没有登記的部分是違建。)

終身職少女 wrote:
雙方有立契約書,內容為當時抽中建築物的我爸,以分家同一時,建築每坪造價以時價評估,全部價款二分之一付給我叔重新建屋(鐵皮及二樓以上建物不包括)(恕刪)


你的問題在這..契約中如果真的寫明
分家的同一時..
建築每坪造價以時價評估

那你們何時分家??你阿嬤死時才分家對吧..所以是近期的事..不是民國72年時的事
除非你們當時是寫明..你阿公過世的時間點就是分家的時間點
不然這一點上法院也不見的對你有利


在來是時價評估..這就要看你們認知的時間點才判斷..旦現在的價錢和72年會是一樣嗎?
72年的10萬和現在的10萬是二個完全不同的金額..你了解嗎?
72年難聽點..板橋一間房子30萬就有機會買到..現在30萬買廁所而已..不小心廁所都買不起



不過現實點來看.如果你主張時間點是72年.你的契約基本是無效了..契約是有時效性的..超過就......
畢竟你們當時也沒付錢..也沒過戶..也沒辦理稅籍的移轉..
35年都過了..跳出來主張要人家配合你用35年前的契約照35年的價錢賣你..............

40幾年的房子,基本上已經沒什麼價值了。
只有土地才會增值。
黑羽斷翼 wrote:
你的問題在這..契...(恕刪)


雖沒於契約寫明,可是雙方於76年後至今皆在外租屋或買房,無與啊嬤同住的事實,僅父親每日回去照看老人家,照35年前的契約其實還比現價高,對方於調解時也主張要造契約可是卻開價100萬!以前的錢比較大沒錯,但房子也會舊,且他這幾年從沒開口要求要處理,卻私下跟啊媽拿錢現在也不承認了,會想買斷他的另一半單純只為了好處裡及利用土地是我們的,也想請求5年地租,但不知事實理由可援用的法條依據是哪條恰當…
終身職少女 wrote:
雖沒於契約寫明,可是雙方於76年後至今皆在外租屋或買房,無與啊嬤同住的事實,僅父親每日回去照看老人家,


照35年前的契約其實還比現價高,對方於調解時也主張要造契約可是卻開價100萬!
以前的錢比較大沒錯,但房子也會舊,且他這幾年從沒開口要求要處理,

卻私下跟啊媽拿錢現在也不承認了,


會想買斷他的另一半單純只為了好處裡及利用土地是我們的,也想請求5年地租,但不知事實理由可援用的法條依據是哪條恰當…(恕刪)


分段看


1.那不重要..



2.這幾年你們也沒開口要求處理不是...就分家..請問你們分家的時間點是那位長輩過世時算分家的時間點?




3.一樣不重要..要爭這一點..長輩在世時就要跳出來了..不然拿了就88了..跟你們沒關係........



4.找律師...不過律師費花心酸的機率蠻高的就是了...
反過來想如果不要去看土地是誰的,單純用建築物來看,一個房子兩個人共有,兩個人一同住裡面,今天你開出一個價格要另一人出去,相同的意思,如果這個人一樣開同價格要你出去你願不願意?一個100萬,一個13萬這很難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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