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買中古屋要整修 ......因為要增加一個電表(該屋已經有裝一個電表了)
水電請我要去申請使用執照才能向台電增設電表
我打電話問地政事務所跟縣政府建管科
目前確定得先去申請建物第一類謄本(3個月內)才能得知使用執照號碼為何..再去登報作廢...再去縣政府建管科申請補發使用執照
我手邊剛有該屋超過3個月以上的建物第一類謄本(是之前買賣簽約時代書給我的)
可是我看了建物標示部...並沒有寫其他登記事項..所以也沒有記載使用執照號碼
我怕我明天一早去地政申請最新謄本...應該也是看不到使執號碼
我這間是老透天..應該有40年.....根據之前的謄本...應該是104年才去辦保登的
我現在擔心的是..根據補發申請書備註所載「建物第一類登記簿未登載使用執照號碼者,請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當年辦理合法房屋登記時 所檢附之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影本,若為使用執照,方可申請」...
假如我申請出來的證明文件影本不是使用執照..那怎麼辦啊...不就永遠無法得知使用執照號碼了...也無法辦補發了??
ying303 wrote:
最近買中古屋要整修...(恕刪)
你看一下你所在縣市的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裏面關於使用執照補發的規定為何?我轉貼高雄市的供你參考,各個縣市大多大同小異。
第六十五條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施行前,已建築完成未領有建築執照之建築物,得申請核發使用執 照,免由建築師及營造業簽章。 前項建築物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時,其涉有違章建築物部分,另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六十六條 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建築法生效前已建 築完成,並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得檢附申請 文件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免由建築師及營造業簽章。 前項建築物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時,其涉有違章建築物部分,另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六十七條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前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