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勵 wrote:
帶看費是百分之百違...(恕刪)
百分之百違法
你屋主自售帶人進去看當然不用繳什麼帶看費
屋主不在家委售
公設是屋主的嗎?
房仲進進出出是有繳管理費逆?
邏輯不通不懂就GOOGLE一下
訪客臨停收費
廣告牆出租
只要有開收據有報稅就是合法的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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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7款之規定,社區對外之收益,為管理委員會之職務,並得依同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納入公共基金,例如管理委員會可對外收取外牆廣告出租費、停車費等是,而就收取帶看費,因為沒有其他法規禁止,只要合乎誠信原則、比例原則(例如帶看一次收取過高費用即不合比例原則),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禁止之情況下,原則上管理委員會收取行為應屬合法。 不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果管理委員會對外收取帶看費,會被認定是對外「銷售勞務」之納稅義務人,依同法第28條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如果收費一個月收超過營業稅起徵點4萬就必須繳納營業稅1%,超過20萬還必須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75年7月12日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參照),管理委員會如未如實辦理恐受相關法規之處罰,因此仲介業者也可考慮以檢舉方式做為反制的管道。